聊城大学高起本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
一、简答
1.提起反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2分)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1分)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1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1分)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者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关系。(4分)
牵连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权利。
(2)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事实。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诉讼请求为另一个诉讼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必须由本诉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1分)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及其效力的排除事由有哪些?
答: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事项产生,而所谓判决主文的判断也就是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2分)
1、既判力及于作为确定判决对象的诉讼标的,不及于没有作为判决标的法律关系。-(1分)
2、诉讼标的的一部分作为判决标的的,其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该诉讼标的的一部分。(1分)
3、判决的理由(抵销理由除外)原则上没有既判力。(2分)
4、对于主张抵销的对待请求成立与否的裁判,以主张抵销的数额为限具有既判力。(2分)
既判力效力会因以下事由而排除:
1、因情况变更而发生的既判力排除;(1分)
2、不法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排除。(1分)
3.民事诉讼中免予证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分)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分)
2、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1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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