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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8 00:21: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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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31022【实施日期】199310221993年6月18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章名】第一章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第四章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章名】第一章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安置,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
设需要,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第六条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监督、指导、协调全市的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三)对实施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核发拆迁资格证书;(四)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五)调解裁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城市规划、计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城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章名】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和其他应拆除物的,均须持规划定位图、建设用地批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按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拆迁申请,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第九条城市建设拆迁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向被委托人交纳委托拆迁费。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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