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十项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21 09:47: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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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管理及培训制度

 

(一)饲养管理制度

1、养殖场根据饲养的品种、阶段,按栋或按车间明确饲养管理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纪律。

2、严格执行“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等有关标准。 

3、坚持“全进全出”原则。即同一饲养单元(笼舍)只饲养同一批次的动物,同批进,同批出。 

4、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场内净道和污道不交叉、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5 在引种、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防疫、消毒等方面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6、日常饲养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饮水、喂料、提供适宜的温度、光照,保证空气质量,根据日龄、体重及时调整密度并分群,以便饲养管理。 

7、饲养员严格按照场区制定的饲喂程序,禁止在饲料、饮水中添加其他物质。

(二)养殖场培训制度

1.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场员工所在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实行定期式培训、阶段式培训,学习养殖场规章制度、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相关内容。积极参加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培训、职业技术培训等。

2.新招录人员必须进行为期至少一周的培训,新招录员工熟悉岗位流程和实际操作应注意事项,之后方能上岗。

3.由本场技术员每两周对场区饲养员、防疫员进行至少一次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饲养员、防疫员技术素质。

4.积极聘请知名专家教授到场授课,讲授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厂区规划等相关知识。

5.积极组织本场技术人员到其他现代化、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场参观学习,交流经验。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卫生防疫消毒制度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积极预防动物疫病发生。 

()养殖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生产设施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养殖场备案,取得备案代码。 

()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卫生防疫制度

1.养殖场需在大门及明显位置设立明显的防疫标志(如:防疫重地,非请莫入;进入场区请消毒等)

2.按照有关规定,经免疫的动物应佩带免疫耳标。免疫耳标自然缺损或脱落后,动物防疫人员应凭免疫档案重新佩带免疫耳标。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4.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失效、废弃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5.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场免疫计划,认真做好免疫工作,并做好相应免疫记录。严格按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消毒制度

1. 制定科学的消毒计划和程序,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并严格按照消毒规程消毒,同时要做好人员防护。

1)环境消毒。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每2-3周消毒一次,包括:周围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等。

2)人员消毒。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消毒。

3)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具、兽医用具等进行消毒。

4)带畜消毒。根据需要,定期进行带畜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病原微生物。 

5)同批次商品动物出栏后,要对圈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2.生产区出入口设车辆消毒池、更衣室、人员消毒通道,各养殖圈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消毒盆或消毒垫,并定期更换消毒液。车辆消毒池与门同宽,长度至少4米以上,深度0.3米以上。

3.进入生产区域人员必须更衣、洗手消毒,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才能进入。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保管并定期清洗消毒,并不得带出场区。

4.按规定做好本场消毒记录。

()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兽药使用制度

1.兽药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使用规定,科学用药。严防滥用药物,超剂量用药。

2.确需用药时,由有资质的兽医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3.兽药必须购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进口商的进口产品。

4.兽药质量必须符合《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5.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应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6.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规定。食用、乳用、产蛋期动物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用于屠宰食用,其生产的乳品、蛋品应废弃。。

7.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兽药。

8.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

9.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0. 禁止使用被淘汰的兽药。

11. 禁止使用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作用的兽药。

12.禁止使用伪劣兽药、兽用疫苗。

13.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14.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15.兽药使用应详细记录药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来源、购买地点、药品的质量(GMP)标记、商标、出厂日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包装规格、含量、使用方法、使用日期和剂量。

16.必须建立进货台账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17.出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动物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饲料品质符合饲喂动物生产需要。

2、应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

3、自配料养殖场饲料配方应通过权威机构认可。饲料营养应满足饲喂动物的需求,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4、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的饲料,发现的发霉、变质的饲料要进行销毁并予以登记。饲料中严禁加入激素,违禁药,严禁饲喂促生长剂。 

5、药物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6、饲料原料购入应检查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索取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 

7、禁止使用无标准、无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产品。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贮存环境应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相应属性相适应,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设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8、禁止养殖场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禁止使用抗生素药渣和制药工业副产品作饲料原料。

9、购入的饲料原料和各批次的配制饲料应保留样品,样品封闭后放置于专用样品室或者药品柜内,并保持阴凉干燥。留样应设标签,载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专门的留样档案和专人管理。一般样品保留至该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五、饲料兽药购进台帐制度

1、场区设立专门负责饲料、兽药采购人员,设立专门负责饲料、兽药保管人员。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有事外出或离开养殖场时由场长、经理指定专人负责。

2、购进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应该严格把好质量关,坚持按优进货择优采进的原则。

3、禁止采购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

4、采购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要实行索证制度,购进饲料、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时要求供货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

5、采购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要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提供合法票据,做到票、账、货相符。

6、采购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要实行采购记录台账管理,采购记录要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采购经手人及其他事项。记录准确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时间完成。

7、建立供货单位联系人通讯薄,确保与供货单位联系畅通,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8、购进的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内外包装和依法规定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有关证明或者文件要进行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并准确记录。检查验收时,对货与单不符、包装不牢或者破损、标志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不符合规定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入库,并准确记录。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等特殊药品的入库实行双人检查制度,并单独建立管理台账。检查记录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场后,具备化验条件的,要进行抽样化验,根据不同产品相应的营养指标,并逐包抽样进行感官检查,如色泽、气味、杂质、水分等指标;不具备化验条件的,也要进行感官检查,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方可入库。动物源性饲料要单独存放,最好存放到冷库中(奶牛养殖不允许使用动物性饲料)

10、购入的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必须经库房管理人员清点入库,开具入库单,入库单的开具要做到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填写清楚,并在左上方注明所购物资单位的名称,采购人员在入库单上签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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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1、严格遵守《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生产的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养殖场法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养殖场应具有与畜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3、养殖场应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4、畜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5、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6、动物及其产品运出场外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厂方自检,之后报检,由动物检疫员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出场外。外运前,先对车辆、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楚的出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生鲜乳收购站要建立严格的收购、检测、销售、设备清洗、留样等记录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七、动物及动物产品销售及报检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1、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提前3天向所在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检验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销售。 

2、运输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养殖区区内,装运前车辆要严格消毒。

3、装载动物及产品由本场职工进行,外来人员不准进入养殖区。 

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要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批准后方可引进。引进后,大中型动物要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严禁从疫区引进动物或购买饲料,对新引进的动物,须经两周以上的隔离饲养,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场混群饲养。当怀疑动物发生传染病或因不明原因死亡时,必须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以便尽快做出妥善处理,场内要进行紧急消毒、隔离和封锁。

()动物及其产品销售记录管理

1、每批产品售完后,由销售人员负责填写《产品销售记录》,并与发货台账进行核对,确保没有缺失,由经办人签字后归档。

2、产品销售记录要有专人专柜保管。注意防火、防盗、防遗失。

3、产品销售记录一般要保存3年以上。

4、每年由管理人员将超过贮存期的产品销售记录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销毁,并及时登入销售记录管理台账。

5、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销售记录,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划一横线后,在旁边重写,更改人签名。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八、无害化处理制度

 1、对染疫动物及染疫产品、垫料、污染物,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动物胎衣、生物药品容器(疫苗瓶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必须坚持“五不”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

2、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一般为焚烧、深埋和消毒。

3、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4、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5、饲养员应及时、准确的报告动物死亡情况,做到当天死亡、当天报告、当天处理。

6、病死动物处理后,必须对其死前所处的环境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源的滋生蔓延。对其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九、疫病监测制度

1、动物疫病监测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法人为动物疫情监测第一责任人。

2、养殖场应主动配合当地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做好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动物重大疫病监测项目,定期做好监测工作。动物疫情监测要按照相关动物疫病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3、养殖场应设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做好疫情记录、统计和分析。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发生地点、畜禽品种、数量、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5、做好疫情的处理记录工作,保存好档案资料,以便配合扑灭疫情。

6、对于重大疫情,不隐瞒、不谎报、不迟报或阻碍他人上报。

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扑灭疫情、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8、认真实施当地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的处理意见和决定。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十、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养殖场认真登记填写、保管档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保障措施。养殖场法人是养殖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养殖场要明确专人负责养殖档案的登记保管工作。

2、养殖档案的印制以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格式为准,一般养殖场共十二项表格,种畜禽场共十三项表格。包括: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添加剂,消毒,免疫,诊疗 ,防疫监测、病死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兽药使用,产品销售,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入库,种畜禽个体养殖档案等。养殖档案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单位名称、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畜禽种类和年度、月份;必须附带备案表、养殖场平面图和免疫程序。

3、养殖场可根据本场的养殖规模、管理体制设置基层统计报表,使用统一格式表进行汇总;也可分车间、分栋登记填写统一制式表。有条件的养殖场要逐步实行电子档案。实行电子档案的同时要有纸质档案。

4、养殖档案和登记填写,属于分车间、分栋的,负责人必须每天填写(可以使用基层报表):属于全场汇总的档案填写期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且要依据基层报表使用统一格式的养殖档案,将发生所有的生产经营情况逐天登记。

5、养殖档案(含基层报表)的登记要客观、及时,字迹清楚,专人、专柜保存,保存期限两年以上。

6、养殖场在明确养殖档案登记、保管责任人的同时,建立养殖档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即制度),养殖场负责人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经常检查制度落实、档案填写情况,将养殖档案的填写、规范、保管工作业绩同个人工资、奖金、升职挂钩。发现养殖档案造假、突击填写、损毁、丢失等重大失职赎职行为的要追究责任。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b84e275ba0d4a7302763a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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