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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4 14:26: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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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根据《煤炭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和各级煤炭工业局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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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管辖、本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第七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本辖区、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就近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组织培训。
第八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及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制定所管辖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对所属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培训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办班前,将办班申请表报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办班后方可组织培训。
第十条参加培训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企业介绍信,经县煤炭工业局备案后,到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开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严格按国可编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b371c6c84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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