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订本模板(精)

发布时间:2018-09-26 06:51: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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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XXXX日修改)

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条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X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XXX(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X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XXX(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按实际情况填写)

永康市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XX

永康市xxx有限公司章程

20XXXX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第四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2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公司名称:永康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条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X镇(街道)XXX号。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XXXXXX制造、加工、销售(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XX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XX(身份证号码:XXXX,家庭住址:XXXX

出资额: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出资方式:货币(或非货币);

出资时间:20XXXX日前。

股东二:XX(注册号(或社会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住所:××××××××

出资额: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

出资方式:货币(或非货币);

出资时间:20XXXX日前。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股东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如下股东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经过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并遵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任期三年,遵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权转让遵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遵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遵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20XXXX

(版本2: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

永康市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XXXX日修改)

经公司股东决定,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条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X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XXX(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X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XXX(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按实际情况填写)

永康市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XX

永康市×××有限公司章程

20XXXX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第四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在公司股东决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名称:永康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街道××××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组成: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出资方式:货币(或非货币)

出资时间:×××日前。

[股东名称:×××(注册号(或社会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住所:××××××××;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出资时间:×××日前。]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股东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担任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四)选择经营管理者;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监事执行职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五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经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由股东重新决定。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派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并依《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任期三年。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

第8章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遵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遵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公司各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20XXXX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54412b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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