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23 00:17: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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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118号]礼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12-5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今年为民办的“14件实事”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全面落实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4日(此件发至县)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第三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业务经办和基金分开管理的运行机制,业务由县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第二章费用筹集第四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第五条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按各地建制村分类区补助,一类地区(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每村每年补助1600元,人均400元;二类地区(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每村每年补助1800元,人均450元;三类地区(陇南、临夏、甘南)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人均500元。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第六条村干部上半年任职的,当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下半年任职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村干部上半年离任的,当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下半年离任的,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