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标证明通知书》转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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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标证明通知书》转交办法的通知
【标    签】中标证明通知书【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函﹝2004﹞36号【发文日期】2004-08-10【实施时间】2004-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中标证明通知书》转交办法通知如下。  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进出口处负责《中标证明通知书》的接收、传递和留存工作。进出口处取得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后,将原件留存备查,同时下发《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具体格式见附件,并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一份。
  各基层分局负责《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的留存和具体退(免税业务的办理。各分局收到进出口处下发的《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后,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并将《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留存。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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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89a7681a26925c52dc5bf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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