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不称职干部的处置和处理方案

发布时间:2012-05-02 16:45: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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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不称职干部的处置和处理方案

(一)处置原则

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理不称职干部,要以《中国共产党党章》、《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政策法律为依据。非公务员单位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处理。要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处理恰当,按章办事,手续完备。

(二)处置类型

1、不合格党员处置

1)帮助教育:党支部要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澄清错误认识,改正不良行为,争取合格党员。

2)限期改正:评为不合格的党员,一律亮黄牌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

3)组织处置: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不愿意改正,或在改正期限内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对党内的腐败分子,或自行脱党的党员,或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除上述三种处置形式外,本人坚持退党的,党组织应予以批准。

评议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党员,分别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不合格干部处理

评为不合格的干部,应参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不合格干部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处置、处理程序

1、不合格党员处置

1)党支部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综合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本人。

2)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处置决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3)上级党委批准后,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并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2、不合格干部处理

各部门将评定为不合格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处分决定机关,由处分决定机关对不合格干部的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其 本人。拟处理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四)政策界限

处置、处理不合格党员干部,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负责。对于“三不”党员,由于客观环境,条件比较复杂,处置时要注意把握政策,区分情况。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与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把主观上长期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与因在外务工经商,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86c986f25c52cc58bd6be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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