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5.04.20
【实施日期】200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给予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场化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5]1号)规定,现就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和生活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申请补助的退役士兵,必须是办理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自谋职业证》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
(一)对进单位就业或自主开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分别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在民政部门审核之月起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二)对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在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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