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办〔2008〕7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15号),经认真测算,现将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公布如下。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征地”的精神,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地报批征地项目时,应将征地项目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资金到账证明连同市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说明函等一并上报。
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828377f242336c1eb95e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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