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企业涉及“预收账款”科目的六大稽查重点[税务实务]

发布时间:2018-06-13 17:01: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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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企业涉及预收账款科目的六大稽查重点【税务实务】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和房地查企业,在金税三期的数据控税风暴下,预收账款科目是税务稽查部门跟踪稽查的重要科目之一。笔者重点分析建筑、房地产企业涉及预收账款科目的六大稽查重点。

(一)建筑企业未开票的预收账款科目未结转收入及时申报增值税的稽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稽查

1、法律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自20177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结论

既然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那到底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864344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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