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新民三初字第337号 docx

发布时间:2020-08-06 04:50: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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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新民三初字第33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xxx维吾尔自治区xxx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新民三初字第337号

原告:冯毅,男,汉族。

被告:姜健,男,汉族。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出示以下证据:

1、房产转让合同,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本院房产转让合同予以确认。

2、买卖定金合同,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按时交付定金,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转让房屋所有权,被告违约在先。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其并未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

3、证人证言,证明房屋中介公司代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定金1 元(证人出示收据)。被告对证人证言及收据不认可,认为中介公司未将收取原告定金的事实告知被告。证人证言与买卖定金合同内容相印证,本院对证人证言予以确认。

被告姜健辩称:我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我未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且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不存在双倍退还定金的约定,对原告要求双倍支付定金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姜健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抗辩。

经本院释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部购房款中扣除24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要求继续履行房产转让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产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以折抵部分购房款。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规定确立了我国违约定金罚则基础。但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不仅仅存在违约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117条亦确立了解约定金罚则即“定金交付后,未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本案中,只有因被告原因导致双方间合同解除,被告才负有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现原、被告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间合同未解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3d092533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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