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2-18 19:19: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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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功能定位..................................3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3

第三章 入驻对象与条件............................4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程序............................4

第五章 优惠措施..................................5

第六章 日常管理规定..............................6

第七章 安全管理规定..............................7

第八章 入驻创业团队的退出........................8

第九章 附则......................................10

第一章 功能定位

第一条 奉新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下称孵化基地)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局于2016年建设。孵化基地的宗旨是促进和服务全县电子商务创业。

第二条 主要功能:为入驻的电子商务创业团队提供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事务代理服务;提供项目推介和项目评估,引进投融资服务;提供电子商务方面专业人才培训、仓储物流、商品拍照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商品供需服务,建立商品供需平台及供销渠道;协调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等有关创业优惠政策;建立孵化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奉新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下称基地管理办),办公室设县就业局内。负责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基地管理办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孵化基地的宣传、策划、推广工作;

2.对创业团队的入驻申请进行受理,报县就业局认定,进行专业综合管理服务,确保孵化基地有序运行发展;

3.受理国家、省、市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协助相关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

4.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场地、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扶持、商务服务等创业服务

第三章 入驻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入驻对象:全县高校毕业生、退伍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未就业人员、农村失地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并有志从事电子商务初始创业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入驻的创业团队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创业团队入驻时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能超过1年,注册资金20万元以内;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在半年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3.创业团队负责人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材料:

1.《奉新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简历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创业团队相关管理制度;

4.《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5.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资信证明等。

第八条 申请程序:基地管理办收到以上入驻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报县就业局审核。在有空闲场地并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正式入驻合同。

第九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团队获准入驻后,新注册的,应将注册地登记在孵化基地;已注册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变更至孵化基地。

第五章 优惠措施

第十条 政策优惠:

1.就业创业培训。入孵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免费的GYB、SYB培训和电商创业培训;入孵创业团队吸纳的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免费的的电商技能培训,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2.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进城、返乡创业农村劳动者从事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可申请免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人员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最高可以申请贴息贷款30万元。

3.对在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奖励机制:

创业团队入驻后,孵化基地将对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

1. 第一年前六个月单店线上总营业额达到6000元的,基地将把近三个月收取的费用作为奖励,无息返还给乙方。年营业额达到20000元的,甲方将把近六个月收取的费用作为奖励,无息返还给乙方,并优先续签下一年的入驻协议。

2.孵化基地每年评选5名创业者为创业之星;创业之星可获得奖励资金1000元;创业之星将作为奉新县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明星,进行重点宣传和帮扶。

第六章 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入驻创业团队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孵化基地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奉新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3.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损坏、转移基地的设施设备。团队的室内装饰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不改动房屋结构,只做墙面装饰。装饰设计方案需报基地管理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4.各办公室每日应轮流安排人员值日,负责各自入驻场所干净整洁,分配有产品展柜的,包括日常展柜保洁;值日员每天必须将办公室垃圾投送至基地外定点垃圾收集点,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服从基地管理办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5.必须严格遵守基地作息时间;必须做到离开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严禁任何人员留宿;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基地管理办报告;

6.经营管理活动须与申请内容相符,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举办活动须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7.根据自身情况,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基地管理办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8.入驻前必须上报企业和个人花名册,由基地管理办对人员进行相关统计和管理。

9.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0.应将经营、研究、开发计划报送基地管理办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基地管理办报送计划完成情况;

11.按时缴纳与孵化基地商定的各项费用,孵化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扶持;

12.创业团队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孵化基地备案。

第七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团队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安全、有序管理,各公司负责人和营销人员凭出入证实行签到制度。出入证由基地管理方统一发放。

2.下班前各公司店内员工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3.不准使用超负荷电器取暖和采用明火做饭,不得有油烟。

4.不准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店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不准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和随意搬动消防器材。

6.不准私拉乱拉接电线、水源。

7.不准占有公共通道乱摆、乱挂、乱贴、乱扔垃圾。

8.现金等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公司店内过夜;当日营业结束到基地管理方办理营业台帐登记。

9.电脑软件资料妥善保管好,防止意外停电或资料丢失(偷窃)。

10.搬运物品进出入创业孵化基地,须经保安登记、核定、批准后方能进出入。

第八章 入驻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四条 在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团队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孵化基地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孵化基地,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1.合同期满退出

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创业团队与基地一年合同期满,原则上不再续签。团队须到孵化基地办理相关手续,按要求退出。

2.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无法继续经营的,团队负责人向基地管理办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3.勒令退出

创业团队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创业团队退出:

①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经营场所处于空置或者关闭状态者;

②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创业无关的经营项目;

③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的;未能按时向基地管理办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的;

④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⑤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⑥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⑦未经基地管理办批准,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的;

⑧未按时向基地管理办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⑨利用所租用的经营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⑩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关费用的;

⑾孵化基地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入驻创业团队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基地管理办提出申请,经基地管理办初审,报县就业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孵化基地及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团队。其中,入驻创业团队指进入奉新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创业者初创型微小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一六年九月开始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奉新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基地管理办电话:XXXXXX)

XX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3a42d7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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