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 TOT会计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26 02:18: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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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诺尔环保走了,国祯环保来了

——BOT和TOT只是高利贷的遮羞布

浑水


2012410日晚间,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第2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海诺尔环保主营业务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报告期内,海诺尔尽管营业规模不大,但盈利能力非常强,销售净利率高达80%左右。除了该公司主业高达60%左右的毛利率外,还有投资收益的贡献。该公司主要通过BOT、TOT、BOO等业务方式获取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投资收益,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公司投入运营的TOT项目特许经营权投资收益率(实际利率)平均为13.68%,投入运营的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投资收益率(实际利率)平均为21.98%。媒体惊呼海诺尔从事政府公用事业获取暴利的盈利模式难以持续(实际上海诺尔报告期内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只有20%左右,与中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基本持平)。

笔者质疑海诺尔收取的利息应视为“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如果将投资收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则海诺尔报告期内核心收益来自于非经常性收益,该事项对海诺尔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等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

无独有偶,海诺尔则被否掉,主业为生活污水处理的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419日晚也预披露了创业板IPO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该公司营业规模比海诺尔大多了,海诺尔主营收入只有5000多万元,而该公司主营收入高达4.6亿元,且2011年度销售净利率只有12%,不存在暴利嫌疑:

但该公司业务模式与海诺尔相似,也主要通过BOT、TOT和托管等模式获取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会计处理与海诺尔大同小异,都是依据《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但海诺尔将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而国祯环保将利息收入作为营业收入,相应地,海诺尔将收到的利息作为投资性现金流入,而国祯环保将收到的利息作为经营性现金流入。国祯环保在重大事项中提示“与BOT、TOT 特许经营权相关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的规定,公司将部分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将未来需承担的义务,即相关主要设备的后续更新支出,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至每个会计期间,每期的折现金额作为每期应计提的后续更新支出,后续更新支出于每个会计期末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考虑预计负债的资金成本,按照相同的资本金率计算隐含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一并计入预计负债。金融资产及预计负债的确定需要考虑特许经营期限、实际利率、通货膨胀率等参数,公司以BOT、TOT 方式投资运营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较长(一般为20-30年),在污水处理项目后续运营中将面临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率变动、技术进步、污水处理价格调整等可能导致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出现变动的情形,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会计政策,公司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中的部分BOT、TOT 特许经营权项目按照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确认金融资产的特许经营权项目结算款项首先用于项目投资本金的收回和投入资金的利息回报,剩余部分确认为运营收入(即不含利息收入),其中项目投入本金收回呈逐年上升趋势,利息收入回报由于本金收回减少了计算基数而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归还的本息总额每年是固定的。


公司按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BOT、TOT 业务销售收入由利息收入和运营收入(即不含利息收入)两部分组成,由于投资成本的逐年回收导致利息收入逐年下降,在水量、水价等结算因素以及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单个项目销售收入将有所下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国祯环保申报期营业收入及其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总体毛利率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的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主要由BOT、TOT 和托管运营三项业务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国祯环保将污水处理收入分解为运营收入、利息收入和本息,以各BOT、TOT 项目开始运营年度的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不同,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际利率。


这样分拆结果导致利息收入疑被低估,该公司BOT(不含利息)和TOT(不含利息)运营收入毛利率明显高于托管运营毛利率,且TOT(不含利息)运营收入毛利率又高于BOT(不含利息)毛利率。

国祯环保 BOT业务实际赚三道钱,一是“B”的EPC业务,即建设阶段的工程承包收入,该公司EPC业务毛利率高达21.78%是偏高的,之所以有这么高的工程承包毛利率是因为是BOT业务导致工程造价偏高;二是“O”的运营收入和利息收入。笔者认为真正的BOT业务应该只要一个收入,即“O”环节的运营收入(收入不固定)或利息收入(固定收益),但如今的BOT业务竟然有三重收入,且层层收入毛利率都畸高。


笔者对国祯环保BOT和TOT业务会计处理深表不解,由于该公司收入是一揽子收入,且该收入是浮动的,BOT和TOT资产不应计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更应计为无形资产;如果走金融资产路线,则收取的利息到底是算投资收益还是主营收入?如果是投资收益,是不是属于非常性收益?如果属于非经常性收益,则对应的财务费用是不是也属于非经常性收益?

国祯环保截止2011年末资产总额13亿元,其中BOT和TOT业务形成的资产有近9亿元,占资产总额近70%;同时,该公司2011年末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也接近70%,为此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环境工程EPC 业务、污水处理设备生产销售业务。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中BOT、T0T 业务的承接需要投标保证金,特别是BOT 业务在建造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BOT、T0T 业务按照行业惯例和业主单位的要求需要注册项目公司,项目总投资的来源通常为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比例一般为3:7。环境工程EPC 业务前期投标需要投标保证金和后续履约保证金,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垫付部分工程款;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BOT、T0T 业务近三年来复合增长率约为23.75%,公司自身积累难以完全满足业务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目前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为债务融资。2009 年12 月31 日、2010年12 月31 日、2011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80.67%、72.98%和69.14%,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仍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国祯环保2011 年度、2010 年度、2009 年度,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4,275.65万元、3,305.02 万元、2,751.35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24%、9.61%、

9.49%,2009-2011 年财务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如下:


综上, 笔者曾嘲讽海诺尔核心盈利模式是向地方政府发放高利贷,国祯环保所谓的BOT和TOT背后50%毛利率其实也是发放高利贷,其核心收益也是来自净利差收益;所谓的BOT和TOT只是高利贷的遮羞布。

TOT模式下企业经营公益林的会计处理探讨

来源:http://www.shuobolunwen.com/

 

  摘要:分析了TOT模式定义和特点,时企业在TOT模式下经营公益林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于TOT模式可以比照B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论述了该模式下公益林经营特许权在转让、经营、再转让环节的相关会计处理。

  关键词:T0T;公益林;经营;会计处理

  

  1 引言

  

  公益林在我国生态建设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公益林项目初始投资大、经营周期长、投资回报低等特点,政府在当前财政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对其投资和融资都比较困难,不易达到预期目标。针对这些不利因素,一种较好的办法是由项目公司采用TOT 模式对公益林进行经营。由于TOT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对TOT模式下的会计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学术文献也极少直接对TOT模式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故对相关会计处理需要进行探讨和研究。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项目公司,由其进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模式在实质上可以认为是一种预付租金的经营租赁。项目公司在起初一次性向政府付清未来若干年的租金,取得项目一定年限的经营特许权,租金大致等于该项目的初始投资成本或未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现值。对政府来说,其好处在于项目建成后能迅速回收投资,有助于扩大投资规模,提高项目开发效率;对项目公司来说,其好处在于不涉及项目的设计、施工,避免了在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E

  

  2 公益林TOT模式经营研究概述

  

  TOT模式是BOT 模式(Build 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的一种衍生模式,一些学者研究了BOT模式在公益林经营中的运用E ],同时也有学者在BOT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TOT模式运用在企业公益林经营中的看法。曹玉林等人[3 认为,TOT融资方式可以解决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急需建设而又资金紧缺的项目,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实施的林权改革工作,将为TOT融资方式的运用奠定基础。李怡等人l1 认为,由于TOT模式的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率较低,比较适用于林业项目中生态性、公益性强的营林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秦涛等人l6]认为,对现存的公益林项目,如果采用资产重组绑定打包技术将其形成具有特定现金流收益强度的资产池,则能够完全满足TOT融资方式的需要。李岩峰_7 认为,生态公益林项目融资时可以采用TOT融资模式,获得特许权后就可直接对已建项目进行经营和回收投资;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相比,其原有的基础较好,投资主要用于其维护和改善,投资额相对较小,生态公益林项目与TOT模式能够比较好地对接。

  从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林项目都适用于ToT模式,其适用范围只限于能够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公益林项目。如果某一公益林具有良好的环境、资源优势,能够为项目公司提供较好的经济收入,例如被开发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来实现旅游收入,则项目公司就会有兴趣和意愿以TOT模式来经营公益林。而很多具有纯粹外部性的公益林无法直接对外发挥经济效益,将其交给项目公司来经营就不现实。

  

  3 TOT 模式下企业经营公益林的会计处理

  

  在TOT模式下,政府把公益林项目的一定期限的经营特许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在保持公益林的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开发利用。这样,政府就能将所收取的费用再用于其他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公司也不需要进行初始建设,可以直接开始经营,赚取利润,并上缴税款。经营特许权期满时,项目公司把公益林项目的经营特许权再交还给政府,从而政府拥有公益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专门的关于TOT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在20088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L8],其中涉及到与g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在此可以比照BOT模式的会计处理来对T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BOT模式的第一阶段是项目公司自己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TOT模式的第一阶段是政府把已有项目的经营特许权移交给项目公司,两种模式此后的两个阶段都是经营和转让。二者只是初始的形式不同,整体在实质上并没有不同,所以在TOT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BOT模式来进行。

  

  31 转让环节的会计处理

  311 经营特许权的确认经营特许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是指准许企业使用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特权。在项目公司经营公益林的情况下,政府准许项目公司在公益林范围内享有经营开发森林旅游、林下种植养殖等业务的特权,符合经营特许权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在BOT项目下,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笔者认为,在TOT模式下,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公益林的经营特许权,也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一经营特许权”。因为TOT模式下经营公益林不但符合经营特许权的定义,同时该项经营特许权也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第一,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项目公司取得公益林经营特许权后,能在经营特许权期限内从事森林开发活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市场需求,取得收入,赚取利润,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第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经营特许权的成本是项目公司向政府一次性交纳的费用,金额能够可靠准确计量。所以,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公益林的经营特许权后,应该把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312 经营特许权的计量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的公益林经营特许权,属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应按其实际成本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购买价款的确定是关键。由于公益林本身的特性,其经营特许权的转让通常由政府以TOT项目招标的方式来进行,所以项目公司以中标确定的价格作为取得公益林经营特许权的对价较为合适。

  根据TOT模式的特点,项目公司应该在期初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而不能在以后各年分期支付。所以项目公司在向政府支付经营特许权的费用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记“无形资产一一经营特许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2 经营期间的会计处理

  321 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由于项目公司的营业目的就是对公益林项目进行经营,通过销售非木质林产品或提供林业服务来取得收入、赚取利润,所以与公益林经营特许权相关的业务属于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公司在取得收入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农产品”、“生物资产”。

  322 经营特许权的后续计量

  (1)经营特许权的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对于摊销期,应自公益林项目可供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利用时起,至该经营特许权期满时止。对于摊销方法,由于森林开发会受到政府政策、宏观经济、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未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项目公司很难可靠确定与该项经营特许权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所以对该项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无形资产的残值,由于在TOT模式下,项目公司在经营特许权期满时要把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所以该项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零。在每年(或每月)摊销时,按照公益林项目价值转移的流向,借记“管理费用”、“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2)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在BOT项目下,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TOT模式下的后续支出同样可以比照B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项目公司在公益林项目的经营期间内,对预计将发生的移交前的诸如森林抚育采伐和病虫害防治、林区景观营造等支出,应确定一个最佳估计数计入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并确认预计负债。由于公益林经营期限较长,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距离每年实际清偿都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和较长的周期,故在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上,应考虑采用现值计量,即将未来应支付的后续支出进行折现后确定为最佳估计数,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和调整。

  323 经营特许权的期末计量通过TOT模式取得的公益林经营特许权计入无形资产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该经营特许权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估计可收回金额,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3 再转让环节的会计处理经营特许权到期时,项目公司将这项经营特许权转让给政府时,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在经营特许权最后一期的期初,由于项目公司的会计基本假设发生了变化,即由持续经营转为非持续经营,所以对于最后一期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应与之前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在期末经营特许权转让给政府之后,项目公司还应根据与政府签订的转让协议,对转让范围之外企业所拥有的其他相关资产进行清算。

  

  4 结语

  

  项目公司在公益林的经营过程中能赚取利润、收回初始投资,同时由于森林的自然属性,其价值在经营期间也会不断增长,这能让企业和政府形成双赢。TOT模式概念的提出由来已久,但在我国的实际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公益林项目中的运用更是不多。如果国家能够在公益林建设管理上出台政策,积极促成TOT模式在公益林经营项目上的实施,必将促使森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会计处理方面,在比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对BOT模式的会计处理时,由于缺少成功的案例可供借鉴,在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TOT模式经营公益林的会计处理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尚不能得出具有规范性的结论。而由于公益林项目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相比,本身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其会计处理在某些细节方面是否还需要进行更改或调整,也是今后将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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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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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洪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问题研究——以浙江省为例[D].杭州:浙江大学,2005

  [3]曹玉林,唐允森,王军繁.关于吉林省地方公益林建设融资方式的探讨EJ].吉林林业科技,200938(4)3638

  [4]奉钦亮,覃凡丁.浅论BOT模式在公共设施建设中的运用~以广西生态公益林建设为例[J].企业技术开发,200928(1)102 10313O

  [5]李金兰,黄选瑞,张玉珍,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采用BOT融资方式的探讨EJ].绿色财会,2008(4)1012

  [6]秦涛,田治威,潘焕学.林业项目BOT融资模式中政府的职能设计口].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1)97101

  [7]李岩峰.引入BOT模式解决黑龙江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融资瓶颈[J].林业经济问题,200828(1)6972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OO8]11E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8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OT是一种软件或者软件功能。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近些年来,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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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1981224b35eefdc8d333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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