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犯罪两罚制的法理基础———读《实在法原理》有感
陈长虹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人犯罪是近现代新兴的一种犯罪,因其与传统犯罪主体的不同,故自其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而对于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两罚制原则的讨论也是从未停止过。在《实在法原理》一书中,方孔先生肯定了法人犯罪两罚制原则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方孔先生对于其存在的理论与思想基础的理解实有偏颇之嫌。
【关键词】法人犯罪两罚制法人法人内部自然人成员
一、驳方孔先生关于“两罚制”法理依据的观点1.对法人和自然人作出的评价源于同一“起点”。按照方孔先生的逻辑,在法人实施违反正义和公平原则行为,引起自身所处关系空间内否定性评价的时候,这一不法行为也在另一完全隔绝的自然人关系空间内,引起自然人空间其他主体对法人内部自然人成员的否定性评价。
方孔先生反复强调的是,法人和自然人所处空间是完全隔绝的,所以相互之间不会产生影响。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方孔先生所描述的由同一不法行为对法人和自然人产生的评价,就好比由一个起点发出的两条不同的射线,这两条射线永远不会在除了起点之外的其他地方有所交集,更加不会互相影响。这样看来,似乎法人和自然人确实只会在各自的“射线”内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进而得到各自的评价。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最基本点是,法人犯罪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并不是处于两条没有共同“起点”、也从不相交的平行线上,而是处于拥有共同起点的两条不同的“射线”上的。也就是说,法人犯罪中的法人和自然人所得到的来自于各自关系空间其他主体的评价,都是源于同一个有悖于正义和公平原则的行为,也就是二者共同的“起点”。所以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并不是完全隔绝没有交集的。
2.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嫌。方孔先生认为,由于法人和自然人平等的处于各自所在的关系空间之内,在法人实施某一违反正义和公平原则的行为时,处于不同关系空间之内的平等主体法人和自然人就会分别在各自的关系空间之内得到否定性评价。这样的认识实有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精神———“禁止重复评价”之嫌。法人实施某一违反正义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关系空间里的其他主体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然这一行为是经由自然人组成的意思机关形成,然后经由自然人组成的执行机关实施,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行为主体实施的始终为一个的行为性质。不能由于该行为由处于法人内部的自然人形成并实施,就变成了自然人实施一个行为的同时,法人也实施了另一个行为;整个实施过程中有且只有一个行为,不能给予一个行为两次评价。其实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只是分别立于自己角度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而已。就好比小明可以是老师的学生、父母的儿子、公司的员工等,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可以对小明进行不同的定位,但是不能改变小明仍然只是一个人的性质,如果说小明因为不同角度的定位可以成为多个人,这是十分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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