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犯罪两罚制的法理基础 - —读《实在法原理》有感

发布时间:2013-09-18 09:14: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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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犯罪两罚制的法理基础———实在法原理有感

陈长虹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人犯罪是近现代新兴的一种犯罪因其与传统犯罪主体的不同故自其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而对于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两罚制原则的讨论也是从未停止过实在法原理一书中方孔先生肯定了法人犯罪两罚制原则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方孔先生对于其存在的理论与思想基础的理解实有偏颇之嫌

关键词法人犯罪两罚制法人法人内部自然人成员

驳方孔先生关于两罚制法理依据的观点1.对法人和自然人作出的评价源于同一起点”。按照方孔先生的逻辑在法人实施违反正义和公平原则行为引起自身所处关系空间内否定性评价的时候这一不法行为也在另一完全隔绝的自然人关系空间内引起自然人空间其他主体对法人内部自然人成员的否定性评价

方孔先生反复强调的是法人和自然人所处空间是完全隔绝的所以相互之间不会产生影响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方孔先生所描述的由同一不法行为对法人和自然人产生的评价就好比由一个起点发出的两条不同的射线这两条射线永远不会在除了起点之外的其他地方有所交集更加不会互相影响这样看来似乎法人和自然人确实只会在各自的射线内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进而得到各自的评价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最基本点是法人犯罪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并不是处于两条没有共同起点”、也从不相交的平行线上而是处于拥有共同起点的两条不同的射线上的也就是说法人犯罪中的法人和自然人所得到的来自于各自关系空间其他主体的评价都是源于同一个有悖于正义和公平原则的行为也就是二者共同的起点”。所以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并不是完全隔绝没有交集的

2.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嫌方孔先生认为由于法人和自然人平等的处于各自所在的关系空间之内在法人实施某一违反正义和公平原则的行为时处于不同关系空间之内的平等主体法人和自然人就会分别在各自的关系空间之内得到否定性评价这样的认识实有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精神———禁止重复评价之嫌法人实施某一违反正义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关系空间里的其他主体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然这一行为是经由自然人组成的意思机关形成然后经由自然人组成的执行机关实施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行为主体实施的始终为一个的行为性质不能由于该行为由处于法人内部的自然人形成并实施就变成了自然人实施一个行为的同时法人也实施了另一个行为整个实施过程中有且只有一个行为不能给予一个行为两次评价其实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只是分别立于自己角度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而已就好比小明可以是老师的学生父母的儿子公司的员工等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可以对小明进行不同的定位但是不能改变小明仍然只是一个人的性质如果说小明因为不同角度的定位可以成为多个人这是十分荒谬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240b10c915f804d2b16c1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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