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厅发[2004]3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14
【实施日期】2004.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
(厅发[2004]33号 2004年6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干部保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干部保健工作,满足广大干部对医疗保健工作的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干部保健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把提高执政能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时代要求。近几年来,中央、省、市委相继下发了有关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领导干部的重视、关心和爱护。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保健对象范围及待遇
(一)范围
1、正县级以上在职干部。
2、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
3、2003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正高级知识分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以上拔尖人才(仅限管理期限内)。
4、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市优秀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家(仅限管理期内)。
其中,副市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曾担任过副市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和享受市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为重点保健对象。
(二)待遇
1、对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2、对重点保健对象进行定期巡诊,每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94464f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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