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13 23:40: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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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198910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12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第三条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第四条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第五条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山瘠地的,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地面设施,或采用其它方式处理,但均不得新占用耕地。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河流、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建立公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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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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