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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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20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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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十条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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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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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投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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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合同整个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未满期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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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
1
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
2
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
3
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
4
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1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1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2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3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4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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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眼球缺失7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2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2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3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3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4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4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5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6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6一眼盲目57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7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8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8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9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9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10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10注:①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别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10.30.1
低视力
20.10.05(三米指数)30.050.02(一米指数)
盲目40.02光感
5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10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8双侧眼睑外翻8双侧眼睑闭合不全8一侧眼睑显著缺损9一侧眼睑外翻9一侧眼睑闭合不全9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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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一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外鼻部大部分缺损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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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444555689
455667788991010
5788910
369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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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1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3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8

4.2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8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9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10

4.3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4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4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5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7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8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9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9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10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10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1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1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2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4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4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5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6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7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7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8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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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5.3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5.5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10
47
13468
258
115555577888899999101010
33345
/15/15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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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5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6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6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6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7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7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8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9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9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10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10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10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10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10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2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2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2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3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3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3
2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4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4
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5
2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5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5
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6
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且伴发涎瘘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7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9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10
2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10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6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6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8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10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4
十一/15十一/15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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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完全丧失功能4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4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5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6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7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7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8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8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9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9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10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10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7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7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8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8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9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9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10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10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6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7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7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7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7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8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8双足十趾完全缺失8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8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8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9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9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9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9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10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10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10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10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十二/15十二/15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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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1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1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2二肢完全丧失功能2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3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5一肢完全丧失功能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6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7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8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9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1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且大便和小便失禁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2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2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2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3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3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4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5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5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5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6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6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6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7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7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8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十三/15十三/15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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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
75%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7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8
50%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8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
9
20cm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
10cm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3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5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
十四/15十四/15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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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6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7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8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9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十五/15十五/15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十五页)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5f9ba627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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