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与劳务承揽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07-01 11:44: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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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20141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26日颁布,从3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劳务承揽和劳务派遣是两种自然存在的,独立的社会经营活动,其中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不仅涉及到宏观层面上的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组织结构、管理权限等,而且也涉及到微观层面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权益等。

 一、劳务承揽概念界定和内涵

(一)劳务服务概念与内涵

劳务服务,就是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简单来说,活劳动,就是以劳动者的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智力劳动和智慧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

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

①生活服务。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②生产服务。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呼叫、软件开发、档案录入保管、各类事务代理代办等。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

(二)劳务承揽概念

劳务承揽,是指用人单位将非核心业务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委托给承揽单位,由承揽单位按照承揽合同的要求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辅以技术、资本、土地、基础设施等生产资料的共同投入,通过完成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来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经营活动。

以“活劳动”形式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劳务承揽活动的核心基础,其表现形式是“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而非“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即在标准的劳务承揽模式下,委托单位、承揽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是直线型的。委托单位与承揽单位之间是基于契约的民事关系; 承揽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委托单位与承揽具体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劳务承揽是合法的经营方式,只要具有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就可以从事劳务承揽经营活动。

(三)承揽的法律依据

承揽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并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日本对承揽也有相类的法律规定,根据日本《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揽是当事人一方完成约定的工作,相对人按照约定就其工作结果付与报酬,具有法律效力”。

在承揽活动中,主要是定作人出于降低经营成本,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外部资源等多种原因,将相关业务环节、或工作流程、或事务、或服务,以项目的形式委托承揽人完成的市场交易活动。从企业经营活动的发起来看,“委托”是贯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线之一。作为委托方的定作人会出资将部分业务环节交给特定的承揽人来完成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四)劳务承揽双方需要达到的要求

硬件指标: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原材料的供给、生产流程或工艺标准、产品尺寸或规格、服务质量以及评价等。

软件指标:双方的管理制度、协调方案、风险管控等。

(五)劳务承揽的特点

就劳务承揽的运作模式而言,承揽单位主要是通过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来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分工。在通常意义上而言,劳务承揽应该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业务范畴,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单位为单一雇主

承揽单位与从事承揽业务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雇主和员工的一重劳动关系,承担完全的雇主责任。

2、劳务承揽的核心是劳务服务

劳务承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劳务承揽实践中,承揽单位一般是与委托单位建立信任关系,通过培养并提升员工在劳务服务中的专业技能,进而降低用工成本并提高用工效率,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3、劳务承揽需要生产要素投入

按照《合同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单位需要投入必要的生产要素,但是主要侧重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以及管理、技术等的投入为主,辅以相关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在承揽业务的完成中,同时还要投入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系统管理工具、生产工具、资本、基础设施设备等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的投入是劳务承揽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除非与委托单位另有合同内容约定。

4、劳务承揽需要承担管理责任

从劳务承揽的管理实践来看,承揽单位全权负责委托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委托业务实施全程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现场管理,包括:考勤、排班、交接班、生产或服务提供活动组织、安全巡查、设备巡查、班组会议、统计分析管理等;二是对劳动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三是后勤保障管理。委托单位则根据承揽合同的规定,在承揽合同执行期间承担部分监督管理工作。《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5、劳务承揽交易依据为工作量

劳务承揽的交易模式以最终产出的工作量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在劳务承揽中,通常是以业务项目的最终价值来结算,即通过承揽合同基于约定或明确业务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对承揽单位的业务成果——产品或服务进行购买。这也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相关条款中得到体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特征比较

(一)核心资源的关联性与区别

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基于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的经济活动。

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是通过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精益劳动力管理系统工具、生产工具、资本、技术、基础设施设备等更多的生产要素的投入,加上现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完成劳动力经营来形成完整的价值链。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企业仅仅需要投入劳动力这种单独的生产要素。

在获得收益方面,劳务承揽追求的是人均效率和“质”的提升,而劳务派遣则是追求“量”的扩张。劳务承揽活动中,承揽企业会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精益化管理,提升劳动效率,增加工作任务量等来获得收益,而劳务派遣则仅仅是通过员工数量的绝对增加来获得收益。

(二)劳动关系的区别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用工企业、用人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间的三角关系,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让渡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权,而用工单位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但未放弃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劳务承揽只存在着两方主体,即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一般通过承揽合同等进行业务。

(三)监督管理的区别

在监督管理方面,无论是劳务承揽还是劳务派遣都具备对员工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中的差异在于,劳务派遣活动中对被派遣员工的监督管理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来共同执行的,存在管理职能的二元分离。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动力后,不介入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管理,对劳动者的劳动产出结果不承担责任,一般只负责源头和终端管理,即被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以及解聘等,而用工企业则负责中间过程管理,例如,薪酬、绩效等。

劳务承揽则是完全由承揽单位来执行全过程管理,通过承揽单位生产或经营业务后,直接在现场对劳动者的工作活动和行为进行精益劳动力管理,因此凡是涉及员工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和承揽单位无法分离。

(四)资质要求的区别

劳务派遣的资质是来自于法律规定的准入要求,例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的法人实体,实行特许经营。

劳务承揽则是针对具体的业务形态,要求具有相应业务的经营范围,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实体。在具体的业务形态中,涉及业务项目的具体功能,技术标准等会存在相应的资质要求。

(五)合同内容的区别

在合同具体内容的条款上,劳务派遣和劳务承揽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劳务派遣合同中,主要是会提及具体的岗位要求,需要人员的数量,用人企业不具体分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而是由用工企业分配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

劳务承揽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制度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主要是涉及具体的业务情况、交易方式等,并不会涉及到劳动者等微观的细节内容。(六)合同标的的区别

劳务承揽是劳务经济合同,而劳务派遣则是人力资源服务合同。劳务承揽费用构成包括是业务达成数量×单价,核算的依据会考虑人工成本(其占比约为7080%),设备的投入与折旧,以及其他附属费用包括技术投入,运营维护等。

劳务派遣则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收入。

(七)劳动者保护的区别

劳务承揽中的承揽企业承担合同约定责任,委托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承揽合作,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是商务合同关系,委托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是承揽单位。

在风险处理方面,劳务派遣的生产经营项目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承揽由承揽单位独自承担。一般而言,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只承担劳动关系责任而不承担劳动结果方面的责任,如果出现工伤等,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对其雇佣的劳动者承担全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关系法律责任和部分经济责任。劳务承揽的双方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主要是完全的民事责任。

(八)计酬方式的区别

劳务派遣是按工资福利计算,劳务承揽是按委托项目的价值计算。

劳务派遣是按照派遣的人数、核定的工资标准和管理服务费用标准进行结算,其合同标的是“人”,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劳务承揽是按照约定的结算单价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一般是按照“计件定价”的原则,设定质量评价标准来进行结算。

(九)纳税形式区别

劳务派遣适用差额征税,而劳务承揽必须按照其开出发票金额全额纳税,发票的类型也包含多种,如劳务费、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搬运服务费、业务承包、业务代办费等。

三、业务外包与劳务承揽的特征比较

业务外包定义:也称资源外包、资源外置,是指企业整合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简单来说,业务外包是指利用外部最优秀专业化资源来完成传统上本来一贯由内部人员和资源完成的业务的一种战略安排。

业务外包与简单的分包不同,它是以核心竞争能力为中心,重新构建企业的结构和外部关系。

根据业务外包的定义,业务外包是广义的商业模式,包括:生产性外包、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智力外包和智慧外包等。

“业务外包”已成为我国广泛使用的通用商业术语。但我国并没有“外包法”, 在实际运营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业务外包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对业务合同管理的规定,我国有法可依的业务外包形式主要有:“租赁、承揽、委托、仓储、运输、承包、分包”等商业模式。

因此,根据《合同法》对承揽的规定,劳务承揽是业务外包的一种主要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的合作对象主要是人力资源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人力资源公司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最优秀专业化资源:一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价值;二是以劳务服务为主要内容;三是以信息化精益劳动力管理为治理目标;四是以项目制和人单合一为经营机制。提升劳动者隐性劳动力,实现劳动力效益最大化。

劳务 

劳务外包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定义

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必须说明的是,像烽火猎聘公司等提供的猎头服务的工作应该

也属于外包的范畴之内,只是这类外包的工作更专业化一些。

 外包的意义

当您遇到这样的人事烦恼:员工的录用及调档,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转移等操作费心费时;各种人事办事机构和政策复杂多变,一旦人事工作出了差错,容易让公司遭受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企业迅速发展,在各地设置分部,总部的人事经理往往鞭长莫及……劳务外包公司提供一系列专业和高效的人事事务外包,为您:规避风险,规范操作,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为企业增值,让员工满意,提升人事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外包事务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事管理流程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不能也很难外包。

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揽的区别

承揽,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事人一方为承揽人,他方为定作人。通常有(物品)加工承揽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承揽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揽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承揽合同的员工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承揽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承揽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承揽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他们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还是,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fed5a9c8d376eeafaa31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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