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4-26 15:52: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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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工作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理事会议事决策程序,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以下简称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大力推进学院改革和稳定,实现学院发展目标。

第二章 理事会人员组成及任期

第三条 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会及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离职自然中止。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理事会从三庆集团委派的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组成。

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3.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有关事务;

4.受理事会委托在对外事务中代表学院;

5.《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理事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理事会工作章程》和理事会决议,忠实履行理事职责;

2.廉洁奉公,维护学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学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3.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在同类民办院校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学院秘密;

4.《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事应遵守学院章程、事会工作章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的利益。

第九条 事违反事会章程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遵守事会决议,致使学院遭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理事会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法人职责,同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章程》,理事会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1. 聘任、解聘院长。学院院长由事长(副理事长)提名或提议,经事会决议后,由事长聘任或解聘,院长任期三年;经副理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审批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机构设置方案;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计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审批教职员工薪酬方案;

5.决定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成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作为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咨询参谋机构,是学院与社会各界加强联系、开展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须理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一般事项需理事会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并设秘书(兼职)1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成员半数通过聘任或解聘。

第五章 理事长的职权及责任

第十四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当选;理事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代表学院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2.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管理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理事会文件;

4.事会提出学院院长人选,经事会决议后,向学院院长颁发聘书;

5.行使《学院章程》和《理事会工作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故请假或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召开和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内容由理事长提出。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理事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长应书面通知有关方面另行委派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学院副院长或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理事会成员不参与理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学院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人的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 为提高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对单项议案或事项,理事会可采取通信审议的办法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对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形成理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第七章 理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理事会会议上每位理事的发言,理事会秘书(或记录人)应认真记录。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学院的档案由理事会秘书交学院档案室永久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会议应到理事人数、实到理事人数及姓名、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

3.会议的有关程序、议题或事项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4.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议案的内容,并按项分别列明每一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的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5.如有应提交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单独说明;

6.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对理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学院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发展的需要可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学院贷款或借款由副理事长提出报告并在理事会会议上讨论,理事会根据学院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

第八章 理事会办事机构及费用

第三十 学院理事会由理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不另设常设机构。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费用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由学院财务处负责管理,用于理事会会议费、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接待费等。

第九章

第三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章程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6a8ea3ddccda38366baf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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