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沪地税一[199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4.03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
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
(沪地税一[1995]3号 1995年4月3日)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因税制改革而增加税负的有关宣传文化单位的财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一)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劳动报、联合时报、青年报、组织人事报、团结报、儿童报、我们一百万、小主人报、汉语拼音小报、小学生学习周报、幼儿文学报、学生计算机、上海青少年科技报、童话报、上海学生英文报、动手做、中学生知识报、少年报等二十一种报纸;宣传通讯、支部生活、班组生活、市政工作、上海经济年鉴、清风月刊、探索与研究、好儿童、幼画大王、娃娃画报、故事大王、哆来咪、万花筒连环画报、少年科学、小朋友、ABC拼拼读读画报、儿童时代、看图说话、儿童文学选刊、少年文艺、哈哈画报、卡通王等二十二种刊物。
(二)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即教学用的正式或试用课本)
(三)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中N、O、P、Q、R、S、T、U、V、X类书号的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不包括社会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对不属于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但使用上述书号的均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具体由各出版社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市税务、财政审核批准后方能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
二、对本市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返。因本市的图书网点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所以上述先征后返的税金转入利润,作为盈余公积金。
三、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具体应由电影制片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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