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

发布时间:2019-03-23 07:53: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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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陕政发[1994]59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0.29

【实施日期】1994.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陕政发[1994]59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国发[1994]43号文件指明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切实部署和周密安排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发展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护、管理市场,鼓励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八五期末到2000年,在重点解决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同时,努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4平方米)以下,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使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并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4年全省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按5%掌握,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公积金的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个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比照上述比例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高于上述比例。

(二)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奖金的划转,不足部分,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核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比照行政单位和企业的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确有困难的企业和单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房改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暂缓建立住房公积金。每次缓建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四)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或变相挪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和审计核算工作。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1994]43号文件规定,到本世纪末,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鉴于我省1994年公房租金已经到位,故从1995年起,全省公房租金统一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的5%,以后原则上每年上调2%。按上述办法测定的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成本租金水平的市、县,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计租。实际租金水平已高于上述办法测定的租金水平的市、县,产权单位不应再降低租金标准。

(二)各市、县都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2000年以前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规划,确定每年的调租标准。省辖市和地区行署驻地市的租金改革规划和每年的调租标准,报省房改委批准后实施,其它市、县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本地区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步骤地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过渡。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分配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要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

(三)在公房租金未达到商品租金水平之前,实行对超标准部分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的办法。凡住房面积超过陕办发[1990]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除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且超标准部分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者外,其余均须以商品租金计租。

(四)公房租金调整后,对下列人员在本户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之内部分的新增租金区别情况给予减免: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新增的租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568a9b6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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