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发布时间:2017-12-14 20:41: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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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四"应知应会

“一法四"内容:

一法《传染病防治法》;

是《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条。

3、法定传染病分三类共计39种,分别是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

4、甲类传染病需要2小时网络直报,乙类、丙类传染病24小时网络直报。

5、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任何疫情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科。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6、疫情报告是否及时和准确,直接影响到国家决策和调控科学与否。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7、防治传染病工作不力的人员将受到严厉惩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将最高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知应会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颁布施行时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别是针对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的,为的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6章54条。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并实施。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1、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四)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五)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4、拒绝接诊病人的; 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

1、四免
“四免关怀”中的“四免”分别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2、关怀
“一关怀”指的是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06d14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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