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2014]3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
(闽政[2014]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形势,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现就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便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二)生态保护。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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