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考试工作规程精品

发布时间:2020-05-27 14:47: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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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贸职业学院考试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使我院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院考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安排。

第二章 考试资格审查及考试组织

第四条 凡本院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全部成绩合格者方可毕业。

第五条 考试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交系(部)汇总,并将由本人登记、签名的《平时成绩册》交到学生所在系的教学秘书,各系(部)将审查结果在考试前一周星期三报教务处,教务处考试前一周星期五公布考试资格审查结果,任课教师同时登录教务系统处理学生考试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1.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学期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3.课程含有实验,实验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八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缺考计入,不能参加补考,直接重修。公共选修课缺考或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第九条 考试时间与安排

考试时间依据学院校历的安排确定(特殊情况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分段进行考试。全院集中考试的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需提前结束课程的科目,考试时间由各系(部)安排,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考试方式

1.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大纲等规定的考核要求确定。

2.选修课应结合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如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课程小论文、大型作业(设计)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综合使用。

第三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命题组织

在考试中,应努力实行教考分离制度,有题库的课程应尽量采用题库命题,没有题库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各系(部)应指定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命题。命题要求如下:

1.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基础部分占50—60%,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可占20—30%,综合性较强,要求较高,具有相当难度的可占10—20%,整个试卷的难易梯度差异控制在10%左右。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优秀率一般控制在20%左右,不及格率一般控制在10%左右。

2.每套命题包括:(1)两套(A、B)难易程度、考查范围大致相近的标准试卷;(2)两套试卷相同率不超过10%;(3)与试卷相配套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4)附试卷审批表。

3.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可灵活设置题型。必修课的考试,试题中客观性的题型(如选择、填空、判断等)应占一定的比例。

4.考题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基本完成为宜,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正态分布,以保证试题的水平同教学目标确定的水平基本一致。

5.试卷应按规定格式打印,具体参照《出卷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二条 试卷审核

1.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一个月按规定制定好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填写《重庆经贸职业学院试卷审批表》(见附件2)。

2.各门课程的考试样卷,须经课程所属系(部)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后,集中送教务处,教务处可以随机抽取其中一份更改考试样卷。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印刷

1.各出题教师必须于考前2周把试卷样板送交印刷人员印刷,教务处和系(部)分别指派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存。在试卷交接和印刷过程中,教务处、系(部)和印刷部门分别负有试卷保密责任。

2.教务处不得对外泄漏出卷人及所选用试卷,出卷人对试卷要注意加密,不得将试题上网或带入教学场所。

3.考试前,教师可利用复习周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如果泄露考题,一经查实,以Ⅰ级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4.教务处应将试卷原稿及未密封的试卷存入档案柜,印刷好的试卷应于当日密封,印刷部门应对印好的试卷清点检查,无误后及时移交任课教师。对废品卷、印刷版纸应留待考试结束后方可处理。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接触试卷。

5.考试期间,因监考教师失职导致试卷流失,按《重庆经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试卷泄密认定及应急预案

1.在考试中发现所考试卷与考生复习资料内容的重合率达到40%(含40%)以上,即可认定为构成试卷泄密事件。教务处将如实上报,由学院组织专人及时调查和核实考试试卷泄密情况,明确事故责任人,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某一科目一套试卷出现不同程度的泄密情况,应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是否变更考试时间或更换该科目另一套试卷。

3.某一科目出现几套试卷均有不同程度的泄密情况,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重新命题和试卷印制工作。若无法在已经确定的时间进行考试,应及时通知学生另行安排考试。

4.由于在印刷过程中分装失误或试卷管理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试卷泄密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用余卷、备用卷或复印试卷安排学生及时参加应考科目的考试;

(2)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试卷泄密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考生进场、退场要求

1.考生于考前十五分钟凭学生证、准考证进入考场,考试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2.书包、书籍、笔记本、资料、草稿纸及具有记事功能的掌上电脑(如文曲星、商务通)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开卷考试由主考教师提出书面说明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发至监考教师)。禁止携带手机等任何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如果已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闭电源,交给监考人员代为保管,否则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或以作弊论处。

3.考试期间应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指定位置备查,对号就坐,并认真检查桌面上及课桌抽屉内是否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如有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否则按违纪规定处理。考生在考试中要服从监考教师指挥,不得擅自挪动座位,违者该课程作旷考论处。

4.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不得在场外逗留、喧哗。严禁考生将试题册、答题纸和作文纸等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考生答题要求

1.学生答卷时禁止互借计算器、胶带等文具。答卷前应先在试卷上写好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答卷时一律用蓝、黑色钢表或铅字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作图可用铅笔)和红色笔书写。违者答题作无效论处。答题中试卷不准拆开,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视为作弊。

2.学生遇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考题有关的问题。

3.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以旷考处理。

4.考试中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除外),离开考场学生每次仅限一人。在考场上得急病、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可离开考场就医,事后凭医疗证明办理补考手续。

第五章 监考、巡考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拒绝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监考人员职责及考场规则。考试日程及监考表排定公布后,一般不作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经系(部)主任批准,由系(部)主任在系(部)内部协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领取试卷,并及时到达监考地点。考试结束后20分钟内,将试卷送到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巡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因故不能参加巡考的,应提前一天向教务处请假。巡考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应在考前10分钟到教务处指定地点做好监考人员的考勤工作。

2.检查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对违反监考人员职责的监考人员及时警告批评,并认真做好巡考记录。

3.处理试卷差错、学生生病、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等突发事件,对考生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阅卷

1.阅卷教师在领取、送试卷时应做好登记手续,认真填写《重庆经贸职业学院领、送试卷登记表》(见附件5)。

2.阅卷一律用红色笔,每题(含大题、小题)得分必须以正分形式标示在题号左边,并将大题得分填入卷首的分数统计表中。

3.阅卷教师应严格按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或送分。

4.凡多人讲授的同一课程的考试,各系(部)应统一时间、地点,阅卷教师在指定地点阅卷,并采用“分题负责,流水作业”的形式集中阅卷,确保阅卷的公平性。严禁将试卷带出学校,并避免在阅卷过程中遗失试卷。

5.阅卷过程如需要更改评分标准或整体修改卷面成绩的,必须由阅卷老师提出申请,报系(部)主任批准。试卷批阅结束后,不得更改学生成绩,包括总分、各大题和小题分数。若需改动,阅卷教师须填写《学生成绩变更表》,报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批准,且阅卷教师须在试卷每一个改动处亲笔签名,否则该课程成绩无效。阅卷及网上录分工作应于考试结束后5日(含考试当天)内完成,教师网上录入成绩见《教师网上录入成绩操作流程》(附件3)。网上登录成绩错误,也应填写《学生成绩变更表》,并报系(部)主任和教务处审批。

6.阅卷评分结束,系(部)要指定专人复核,阅卷人和复核人对试卷评分、累计分负有全部责任。教务处和系(部)要对批阅的试卷进行抽样检查,对抽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重庆经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处理。

7.在校学生的试卷由开课系(部)分班装订成册并妥善保存。严禁试卷及复印件外流,评阅后的试卷保留到学生毕业后3年。试卷原稿及审批材料由教务处按教学档案要求存档,各系部可留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

考试成绩评定要注重学生的诚信意识 、平时学习态度和实践能力,注重校内成绩考核与校外实践考核相结合,考核成绩的计算,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考试课由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40%)和期末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两部分构成。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即按百分制折算后不足60分者)不能参加课程终结性考核;课程学期结评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考查课由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和期末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40%)两部分构成,课程学期结评成绩及格、中、良、优等级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改革考试模式,对于技能要求较强的课程,按照平时考核30%、校内期末考试40%、校内外实践考核30%的比例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试卷分析

各任课教师和教研室都要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分析结论填入《试卷分析表》(见附件4)上交各系(部)存档,同时装入试卷袋。

第二十三条 成绩管理

1.评分结束并核算好总评成绩后,任课教师应在评卷后五天内将成绩打印两份,经任课教师签名和系(部)盖章后,一份系(部)留存,一份装入试卷袋。

2.阅卷评分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教师应拒绝学生查卷、询问分数,直至成绩上报后。

3.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在考试结束五天后,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原始成绩档案由系(部)管理,教务处备份,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试卷复查及复查结果的处理

1.试卷复查。试卷复查包括教务处抽查和学生个人申请复查。

(1)教务处对每学期期末考试和补考试卷将组织抽查,抽查面分别为10%和30%左右。主要检查教师批改试卷执行评分标准的客观公正性、分数累计是否有误、试卷质量等。

(2)学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评定有疑问,要求复查试卷,可书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和系部安排有关人员组织复查。复查小组人员不少于三名。学生要复查试卷,原则上应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复查补考、重修考试卷只能在成绩公布后5天内申请方为有效)。

2.试卷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将复查结果写出书面结论,交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第七章 缓考、补考及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前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缓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2-3周内进行,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日程、考场及监考人员,于开学第一周公布。体育、外语口语等不宜笔试的课程和专业技能及实验操作等课程,补考分别由有关系(部)按教务处补考日程安排,教务处安排巡视。参加补考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和准考证等证件参加考试,并按时到达指定的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

第二十八条 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法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大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但又未取得全部学分,毕业时发结业证书,允许其在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自学等方式对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给予一次补考、补做的机会。补考、补做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有关学生必须于当年3月上旬向本人所在系(部)申请,经有关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应仔细核对学生证件,清点学生人数,遵守监考人员职责。各系(部)可安排补考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协助核对学生身份。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应在补考后及时安排教师阅卷(每门课程至少安排批改、审核各一人,其他人员不得干预阅卷工作),将成绩填写到《补考成绩登记表》,经系部审核无误后,同正考一样存档 (成绩上交前不得对外公布)。补考试卷由各系(部)归档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3年。

第八章 监考守则、违纪认定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考守则

1.监考教师必须全面检查考场,安排考生就座,检查座号,宣读考试规则,收缴考生的非考试用纸、资料等。考试铃响分发考卷。

2.监考教师必须从严监考,善始善终,不得松懈,把作弊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 监考教师可根据考场情况临时调动学生的座位。监考教师应督促考生在试卷上填写所在班级、学号及姓名。

4.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阅读书报及攀谈,必须认真落实“考场规则”,维持考场秩序,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有关工作;监考教师要认真详细填写考场记录,对考场情况的判断,以考场记录为准;考试完毕按时收卷,将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仔细整理好,随即将试卷及考场记录表移交任课教师。如发现试卷有整理错误将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5.监考教师及巡视人员对作弊考生有权宣布其作弊,并作详实记录。

6.监考教师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不能监考者必须提前半天向教务处请假。

7.监考教师开考时未到位,或同一场考试时间内学生作弊被巡视人员发现并抓到两次以上,将作为教学事故记入该教师的业务考核档案。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违纪认定及处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2)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3)不按时交卷者;(4)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件而拒绝出示者;(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者;(6)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1)在闭卷考试中,夹带或偷看(含偷看未遂)书籍、笔记本、习题本,纸条和其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2)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互相议论考试内容者;(3)抄袭、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或故意将自己的答卷,草稿纸给他人看者;(4)考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身上或课桌上等(不论看否);(5)已交试卷,又取回试卷答题或涂改者;(6)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或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传递或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者;(7)参加团伙作弊者;(8)其他作弊行为。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作弊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者;(3)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案者;(4)组织团伙作弊者;(5)被监考教师发现,经系(部)与教务处共同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6)第二次作弊。

4.对于违反考场纪律、作弊和严重作弊分别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a55862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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