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审计局关于转发《绍兴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7 08:36: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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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审计局文件

绍市审〔201081

绍兴市审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审计局政府

投资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中心)、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现将《绍兴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办法》下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安排参加组织审计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附:《绍兴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绍兴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

为搞好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提高组织审计质量,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采用招投标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行为。

第二条 年度组织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在《绍兴日报》上公布。

第三条 组织审计业务招投标,采取“对年度资质招标,按动态排名分派”的方式。即就全年度承接组织审计业务的资格,邀请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前来投标;经市审计局招投标评审小组评标打分,确定入围的中介机构及其排名;按排名先后及“满负荷”的项目分派原则进行项目分派;在审计过程中对协审单位进行动态打分,并相应动态调整入围中介机构的排名,建立淘汰机制。具体程序如下:

1、按招投标程序进行组织审计招投标。邀请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前来投标,招投标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开标、评标,确定入围的中介机构及其排名,入围的中介机构即具有承接我局组织审计业务的资格。

评标采用打分法,即由评审小组成员按规定的评标及评分标准打分。评标内容包括:人员安排、投标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质量保证措施、现场考察情况打分。

2、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与入围的中介机构签定《组织审计协议书》。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分派原则、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审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3、按排名先后及“满负荷”的项目分派原则进行分派。接受分派并实施审计的入围中介机构称为“协审单位”

4、对协审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动态打分相应调整入围中介机构的排名,建立淘汰机制。即在实施组织审计过程中,投资审计处依据《绍兴市审计局协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协审单位的工作质量、履约情况等进行动态考核,并及时确定扣除分,评标得分减去扣除分即为中介机构的动态得分,根据动态得分及时调整协审单位在入围中介机构中的排名,一旦协审单位的排名落后于入围的其他中介机构的排名,应立即予以调整,并报告招投标评审小组。

第四条 组织审计项目以单项结算或单个标段结算为单位,并尽量保证同一项目审计的连贯性。

第五条 市审计局根据项目特点和组织审计总体进度分派项目,与协审单位签定《组织审计项目分派任务书》,并编制《组织审计总体进度记录表》。具体工作由投资审计处负责执行

第六条 在项目特殊或审计机关对项目审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可“按审计项目进行招标”或由审计机关特别指定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也可引入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

第七条 组织审计业务的实施必须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和市审计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查证的内容必须与审计方案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八条 协审单位应根据审计机关制定的统一审计方案和组织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有计划收集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果。书面资料均采用审计机关统一制定的审计文书规范格式(包括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经审查合格后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由协审单位按审计机关统一要求进行。

第九条 协审单位审计人员必须及时将审计进展情况向市审计局汇报。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市审计局反映,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

协审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协审单位审计人员应构建内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实施指导、监督、复核等规定和程序。

第十一条 在核对数据前的对外联络工作均由投资审计处负责。审计过程中协审单位审计人员需到工程现场查看,必须有投资审计处成员在场。

第十二条 协审单位实施组织审计应在市审计局指定的场地进行,服从市审计局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当协审单位与被审项目预决算书的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时,该协审单位应当主动回避,不能接收该项目的组织审计。协审单位如果违规接收该项目的组织审计,审计结果无效且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协审单位在实施组织审计业务过程中,应严守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从事组织审计业务的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协审单位不得将组织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市审计局将中止与其签定的《组织审计协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协审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投资审计处应将协审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协审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投资审计处和审计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协审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 协审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协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协审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审计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协审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九条 协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协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组织审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七)不遵循廉政操守的。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暂按下列标准计付。

审计费用采取与审计成效挂钩,按审减净额的3.5%计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费用支付分为两部分,当《组织审计项目分派任务书》中的项目审计结束,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完毕后,可支付审计费用的50%,其余的50%待档案立卷归档后一并支付。为减少审计费用支付和报批手续,应尽量集中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处是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招投标和质量监管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府投资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 各县(市、区)审计局

局内分送:局领导(7),办公室(2) 留存(2)

绍兴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0715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a4894b2b160b4e777fcf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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