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弱势群体 - 促进社会和谐(四千字)

发布时间:2011-12-28 14:44: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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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弱势群体 促进社会和谐

   要:目前,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对弱势群体予以更加密切的关注。本文对弱势群体进行了概述,阐述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针对完善弱势群体提出了建议和几项具体举措。

关键词:弱势群体;和谐社会

一、弱势群体概述

弱势群体这个词自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以后,就逐渐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的界定,却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国内学者对这一概念较为一致的理解是,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前文已述,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对于支持弱势群体而言,从需求的简单分类看,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就业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等;从需求的性质看,有生存需求、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之分。根据我们的研究,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应当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其基本的衣、食、住需求。在此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保障其就业需求、医疗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

  对于做好弱势群体工作,其基本原则是:关心、支持、自助、增权。

  所谓关心,就是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弱势群体。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强势群体的责任。只有高度关心弱势群体,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地走向更加公正。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会。在这种意义上,关心弱势群体也就是关心强者自身。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所谓支持,就是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一个社会要保证良性运行,就必须有适当的社会政策,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满足弱势群体的客观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就更有理由和义务不断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制度性保障。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们保障弱势群体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不能有效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公民的很多社会权利还没有得到普遍有效的保障,支撑社会政策的社会基础(比如社区及其他民间组织)还很薄弱,一些弱势群体还缺乏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因此,弱势群体支持的制度化急需加快、加强和落实。

  所谓自助,就是使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自尊、自强。必要的社会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靠弱者自身的努力,外部支持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强弱者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能力。俗语云,惟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赖外部支持,是无法彻底改变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作为一门学问的社会工作,其核心观念就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者试图运用各种技巧激发救助对象的自助潜能。我们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应当遵循这个出发点,侧重培育、动员和增强弱者的自助能力。

  所谓增权,实际上可以看作弱势群体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呼吁,应当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的各项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就无法表达,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其权益。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关爱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是改革所需

毋庸置疑,在改革初期党和国家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突破了长期计划经济的制约、消除平均主义、激发社会活力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能回避的是,它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现如今悬殊的贫富差距问题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的矛盾、冲突,并且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让我们在分享社会繁荣的背后不得不思索如何缩小这一差距。长远来看,我们决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几十亿人口而不是惠及少数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旨在强调共同富裕的中国现阶段改革,就是要全方位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显然,这是改革的内在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

罗尔斯对正义给出的最一般的定义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他特别指出,分配上的不平等是否合理,只能以最少受惠者能否从中获得最大利益而定。我们知道,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它是社会分配趋于合理化的道义要求,然而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却能超越时空的限制,成为社会正义的一般规定。我们的发展是要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不是排除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专利,为了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一定要下大力气改变由于制度取向上的偏离和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带来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后果,否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涵,背离了我们的发展目标。

第三,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贫富差距扩大的后果往往使得发展的成果只为少数强势或者中间群体所享受,而社会代价往往大多数由弱势群体来承担,他们力量最弱小,但却最先也是最强烈的承受着改革的压力与代价。和谐社会是一个整体的和谐,而不是忽视广大弱势群体的局部和谐。让广大弱势群体共享和谐的成果才是我们共同的追求。如果,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又从何谈起。因此,着力解决好弱势群体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应把握的要点

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设能够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公正,实现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共同富裕。目前,我们必须面对的事实是社会的贫富差距在逐渐的拉大,两极分化现象已经非常严重,在财富占有、资源分配、机会的分享上已经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不公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愈发明显的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社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焦点,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以法律为主体的制度调控体系,把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才能真正做到消除歧视,保证机会平等,促进实质平等。另外,还有必要针对弱势群体面临的普遍性以及特殊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同我国转型期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弱势群体的维权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能够使弱势群体问题有正确的救济和解决途径,缓解弱势群体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避免矛盾的累积最后激化为社会的大问题。

(三)适时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有效的做到情况的畅通无阻。我们知道,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能够消除人的顾虑和猜疑,使得社会充满信任感。反之,人们则会相互猜疑,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社会缺乏一种有序的状态,影响社会的发展,甚至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畅通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渠道,加大上下沟通的力度,做到沟通民心、表达民意,有效地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1]王彩玲.保护弱势群体:现代伦理秩序构建的一个重要环节[J].理论学刊,2001(4).

[2]陈月华.浅淡增强图书馆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功能[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2(8).

[3]宋立娟.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思考[J].图书馆建设,2004(3).

[4]王荣国.办馆理念的创新与实践[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c96f96da45177232f60a2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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