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发布时间:2020-04-04 20:03: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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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截至2008年底,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已达万亿元。1998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长速度大大超出同期企业国有资产的增长速度,在整个国有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已达三分之一以上。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切实转变“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观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提高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资产配置标准是制定支出标准的基础和主要依据。目前亟需由财政部门制定的主要是业务用车标准、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及部分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1.业务用车配置标准。由于业务用车配置一直疏于管理,已成为各单位公车膨胀的重要因素。许多单位业务用车数量大大超过公务用车数量;不少单位把超过公务用车编制的车统统划到业务用车范围中,有关部门难以控制和监督。如果只管公务用车,不管业务用车,将难以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的数量和费用。要在科学界定业务用车范围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部门和单位业务用车的标准和编制。配车标准可分为一般业务用车标准和特殊业务用车标准:一般业务用车标准建议参考一般公务用车标准执行,特殊业务车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各部门从严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各部门业务用车的编制,建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单位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两个方面。单位价格标准可根据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的平均价格确定;数量标准可以按每人占有数量或处(室)占有数量核定。个人用台式计算机、办公桌椅、文件柜标准建议按每人占有标准核定;公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复印机等其他用办公资产,建议按处(室)占有标准核定。在具体标准的制定上可参考目前各部门的平均占有水平、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国家财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3.专用资产配置标准。专用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为满足专项业务需要而购置的资产,如一些科研设备、医疗卫生设备、进出境检测检疫设备等。对一般的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建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对一些特殊的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可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4.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配置标准的修订。目前执行的办公用房标准是1999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并没有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也有一些单位反映上述标准不符合实际。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在实际执行中也不规范,超标超编配车问题时有发生。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抓紧修订有关标准。鉴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不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保障水平也不相同,因此建议由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本级的资产配置标准。财政部制定中央级配置标准,但可抄送地方参考。

(二)完善工作流程和审核机制。研究完善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审核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从实践情况看,做好资产配置预算的难点和关键是财政部门内部有关司(处)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问题。鉴于中央部门2009年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财政部内部审核流程作适当调整:各部门司和两个资产处同时对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由两个资产处提出分单位预算控制建议数,经会签预算司同意后送各部门司;各部门司在两个资产处提出的建议数内,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的,部门司需与两个资产处协商一致后再作调整。在预算执行环节,待编预算、追加预算及部门专项中涉及资产配置的,也应参照上述要求和流程进行审核。建议预算司及时对《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中相关内容作调整。同时,加强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工作的协调配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审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在编报资产配置预算时,财务部门要充分征求资产部门的意见,资产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工作沟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研究开发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开发建设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动态监管,是做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基础。目前,财政部组织开发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在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推广实施,并于今年在全国推广。系统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横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纵向“中央—省—市—县—乡”的架构进行部署。原则上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该系统为标准版本,以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的统一规范和通畅传输。系统实施涉及到硬件配置、网络布设、操作培训、软件应用等多个方面。当前,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障经费,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在“金财工程”统一框架下,实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其他系统的有机衔接,并保障资产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

(四)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薄弱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性质不同、情况各异,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全部缴入国库,严格管理。对行政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先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先上路,后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国库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建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单位上缴收入和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管理办法。

(五)做好重点资产与大型资产的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种类繁多,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范围上,应突出重点,主要抓好重点资产和大项资产的配置,如房、地、车和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的配置;对一般性的资产,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预算限额内自行掌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资产配置预算是一项新业务,应该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当前要首先抓好对房屋、土地、车辆和一定价值以上的大型设备的审核工作。

(六)加强监督,严肃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财政监督、财务检查等各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在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配备购置;对预算执行中,因特殊需要,需追加预算并临时购置资产的,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置;对各部门未申报购置预算的资产,不得安排经费。建议强化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在资产配置预算监督检查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各地财政专员办对驻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产配置实施财政监管的责任义务和实施方式。对违反上述规定购置资产的,应在审计和财务检查中作为重要问题查处;对有关单位超标、超编配置资产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资产管理从生到死有3个最为重要的环节,即资产购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在目前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尤以资产处置环节最为薄弱。

日前,财政部发布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受到了地方各级行政单位财务人员的高度关注,这恰是因其将焦点对准了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并提出了诸多切实有效的加强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从“进口”到“出口”的全程管理。

资产处置环节薄弱

之所以要针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专门出台该《办法》,主要是因为资产处置是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薄弱环节。

“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构成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进口和出口,这两个环节更容易产生管理问题,也更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高级讲师刘用铨表示,相对而言,目前,我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环节的制度相对比较健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政府采购法》,而且各地方在2006年后也针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出台了资产配置标准等一些具体的配套规定。

那么,为什么资产处置环节会成为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呢?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财务处处长任红梅表示,实际上,资产处置环节比较薄弱不仅体现在地方行政单位中,也体现在各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不同于资金的直线型管理,资产的管理链条非常多,因为资产存在的状态就是非常分散的,分布在很多资产使用者手里。

很多时候,资产管理者根本见不到资产,即便是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点都存在难度,更何况是进行资产处置。

江苏省工商局审计处处长朱昌兵表示,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长期以来资产处置制度缺失或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资产随意处置现象较为普遍。另外,资产管理涉及资产管理、财务和资产使用多个部门,由于部门配合不力,很容易出现资产账账、账实不符的情况,家底不清也给资产处置带来一定的难度。

任红梅还表示,以往的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标准、程序、处置收入管理等规定得不够细致。对于什么样的资产需要进入处置环节没有确切的标准,对于处置需要履行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处置后所获收入的管理缺乏相应的制度等,这些都是造成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相对比较薄弱的原因。

处置新规亮点较多

无论是业内专家,还是实务工作者,在通读该《办法》后都表示,这个《办法》不仅针对当前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中的难点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措施,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任红梅表示,该《办法》对报损、报废等以往国有资产处置中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定义,非常有必要。这也让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者感到该《办法》非常清晰,很接地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朱昌兵表示,鉴于地方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较为普遍的情况,该《办法》对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作出规定。虽然该规定在篇幅上仅短短一条,但其对维护地方行政单位的权益很有帮助。

另外,朱昌兵也表示,该《办法》中对上级单位向下级对口单位配发、调拨资产进行了限制,这是一项非常好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上级向下级单位配发的资产不一定是下级需要的,容易造成浪费;另一方面,该规定也能有效防止上级单位随意处置资产、提早更新资产所带来不必要的支出。

刘用铨认为,该《办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创新就是规定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际上,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但有一些地方在管理实践中没有严格做到“上缴国库”。

刘用铨介绍说,根据以前的办法,资产处置收入属于行政单位的其他收入,属于行政单位自有收入、可支配使用的财力,现在则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产处置的收入在性质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属于公共预算管理范畴。这样,一者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体现了综合预算的理念;二者在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四本预算体系中,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而非其他预算。

有力推进全程管理

若翻开一家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你会发现,其中固定资产一栏数额庞大。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重资金轻资产的状况,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和引导由来已久。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等进行了规范,其中对资产处置的部分仅作了框架性规定。

在此之后,财政部针对中央层面行政事业单位发布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针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这使得中央层面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除了2006年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外,针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未有其他相关办法出台。日前发布的《办法》是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更新,也标志着我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从资产购置到资产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流程基本建成。

此次财政部发布的《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带动地方行政单位重点针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更精细的管理,因而具有很好的规范、示范效应。

刘用铨表示,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断完善,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整个社会的观念在发生变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单位只是占有使用。因此,资产管理从生到死包括购置、有偿使用、处置,都应经过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也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c4ae514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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