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9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17
【实施日期】2004.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下称全区运动会)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体育局主办,各地、州、市及行业参加,有关地、州、市承办的自治区最高层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全区运动会是贯彻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我区体育运动水平,检验我区体育工作综合实力,选拔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全面推动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全区运动会申办办法是为适应我区体育竞赛的发展需要,推动自治区各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是全面贯彻体育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区运动会申办办法是确定申办程度、明确主办者与承办者的主要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准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eb3887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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