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25条)

发布时间:2021-02-23 15:08: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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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25条)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财税20208号公告)、(财税20204号公告)。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自20201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208号公告)、(财税20204号公告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1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208号公告)、(财税20204号公告

4.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公告2020年第9号)、(财税20204号公告

5.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自202011日至20203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公告

6. 202031日至5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2013公告

7.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2010号公告)

8.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

9.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

10.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

11. 2020 1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税2020 8 公告)、(财税2020 4 公告)

12. 2020 1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财税20208公告)、(财税20204公告))

13.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1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菅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枃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15.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77号公告)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宾馆、交通运输、旅游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补助。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芜政〔202011号,(实施细则等下一步通知))

17.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18.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19.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第三条)

20.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安做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2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酌情决定税或者免税。《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安做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

2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医疗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2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财综〔20152033号)第七条)

24.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5个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2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3个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2月。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 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缓缴执行期为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皖人社秘〔202055 号)

25.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和收支平衡,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研究,疫情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减征,可申请缓缴;按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202-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具体政策解释由市医保局负责。(芜湖市人社局《关于20203月份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芜医保20201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2471b214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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