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各规定时间汇总情况

发布时间:2020-06-14 14:39: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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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体系主要由7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法人具备条件:1.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物权特征:1.物权是支配 2. 物权是绝对权 3. 物权是财产权 4. 具有排他性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建设工程最主要是合同之债。(常见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专利权: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10年):均自申请日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外观设计具备条件1.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2.产品外表设计;3.具有美感;4.适合工业应用)。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 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商标注册及续展:注册商标(财产权)的有效期为10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 年。

著作权:1.文字作品 2. 建筑作品 3. 图形作品(保护期:自然人终生或死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首次发表后50年,创作完成后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赔偿损失; (7) 赔礼道歉; (8)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 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应当是50 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商标权,应当是300 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建设工程商标权: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 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 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 个月。

2.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间;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人资格: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保证未约定是什么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抵押权(不动产、动产)、质权(动产、权利)、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动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造的建筑物等)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发包人投保)。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 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 个月,若超过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

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返还财产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 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 (1)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 (5) 死刑。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4) 驱逐出境。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自然人项目经理等犯罪):责任人有违章、冒险等操作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 安全临时设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串通投标罪(2个或多个标书才叫串):

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国务院),建设工程只给办其中任一项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可不办施工许可证工程:

1.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 以下的建筑工程

2. 抢险救灾等工程(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1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按项目性质,需满足的另2种条件:

1.建设工程(5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大型体育、人员密集等工程,图纸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证。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应当场或5日内告知建设单位补正。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自停工之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满1年的,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合格才能复工。不合格,收回施工许可证,待条件具备后,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性质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主体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内容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符合国务院规定才有效,地方规定无效)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超过6个月的,重新申请办理开工报告(无核验)。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 以上2% 以下的罚款(分解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除以上建设单位处罚外,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含以下4点)

1.符合规定的净资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级企业净资产1 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2.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级企业: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 (2) 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二级企业: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2) 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三级企业: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2) 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5)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级企业: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2) 高度100m 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80~100m (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3) 建筑面积3 m2 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2 ~3 m2 (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 (4)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m 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m 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m (不含) (或钢结构单跨30~36m (不含) )的建筑工程2 项。

二级企业: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8~ 1l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2) 高度50m 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35~50m (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3) 建筑面积1 m2 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O. 6 ~1 m2(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 (4)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m 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m 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m (不含) (或钢结构单跨21~24m (不含) )的建筑工程2 项。

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的工程业绩(最低等级 建筑分特级、一、二、三级)。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12个类别)、专业承包资质(36个类别)、施工劳务资质(劳务分包13个类别)三个序列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兰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主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兰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 施工劳务资质; (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

电子文档; (2)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5) 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6) 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7)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每次续期5年,机关逾期不做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向国务院备案)。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申请之日起前1 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不诚信行为”(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2.允许他人挂靠,3.串通(不正当手段)投标中标的,4.违反国家规定的;5.恶意拖欠分包或劳务工人工资的;6.对工程事故隐瞒、拖延报告,阻碍调查的;6.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7.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8.非法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9.转包、违法分包的;10.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11.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予批准。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具有条件取得资质后,不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合格,撤回资质),在资质被撤回后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违法所得的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资质到期,不延续的)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 企业依法终止的; (3)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审批权限: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 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 ,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

联合体投标按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合并资质按最高。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警告,申请人在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的,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 年内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允许他人挂靠、以欺骗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 以上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师的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 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 原注册证书; (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 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 (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 (7) 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65 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 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 接受继续教育; (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警告,申请人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3.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7.,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达以下标准之一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 万元以上;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 (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主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开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 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入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3.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至少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时间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

招标人可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推选的公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5% 以上1% 以下的罚款。

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 施工组织设计; (7) 项目管理机构; (8)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 资格审查资料;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技标人的(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投标人)的信息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招标人有:(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2)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3)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4)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5)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 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以上1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元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成员资格。

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1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 年至2年(以他工名义或欺骗、弄虚作假中标的是1 年至3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取消其1 年至2 年内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 3 年内2 次以上串通投标; (3)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4)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技标人自以上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 年内又有以上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取消其1 年至3 年内投标资格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 3 年内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4)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以上规定的处罚

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 年内又有以上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转包,肢解分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允许他人挂靠)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以上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 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 以上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 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一)资质不良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以欺骗子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 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工程质量不良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工程安全不良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9) 违法挪用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 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

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整改有效的企业,经批准,可缩短至不少于3个月);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限制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限制多久,公告多久。

建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3)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合同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者适用法律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如施工合同,大部分都是)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如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如施工合同为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履行,履约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条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承诺应当以通知(或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标的,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 (3) 数量,应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划工具; (4) 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并可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责任期限与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5) 价款或者报酬,应规定清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8) 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主要义务:1.不得违法发包 2.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 及时验收工程 5. 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主要义务: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元偿修理。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工程竣工日期确定顺序:(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注:垫资工程,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利息不予支付。

利息计算时间(无明确约定时):(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之日; (3) 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及各利息、经营性得利)。(4)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2)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3)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4)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 造成损失后果; (3) 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元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 ,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 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3.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4. 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5. 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 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 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 对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2. 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3. 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4. 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5. 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6. 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 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 (1)具有违法性;(2) 具有不可履行性;(3)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后),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变更: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不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债权人权力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义务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可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可撤销合同

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的终止

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种类

1.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需仲裁的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 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 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有下列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予以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不自由合同,应订立书面合同,部分格式内容受法律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的种类: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可有培训、试用期、保守秘密、保险等)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1.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件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于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l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劳动报酬:(1)货币工资;(2) 实物报酬;(3) 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4)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4.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2) 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分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提前30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1 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 条、第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T.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丁.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 万元;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 工作地点; (3)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 经济补偿等费用; (10)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人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

1.缩短工作日:(如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作业、夜班、哺乳期女职工、1618岁未成年劳动者);

2.不定时工作日:(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适合实行不定时的。

3.综合计算工作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交通、铁路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4.计件工资时间

体息休假:(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其他全民休假:清明、端午、中秋)

劳动者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每天工作8小时,一般每日延长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除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紧急处理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15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 的工资报酬。

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经营者年薪制等。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职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用未成年工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纳记入个人账户

根据人个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金领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 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 年,按月领取(也可转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到法定退休时,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 (4) 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跨地区,随本人转移,年限累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 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 年不足5 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1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持证明和身份证去登记,领取期限自登记日计算。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规定:(1)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争议的解决:调解、仲裁(欠农民工工资优先处理)、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1(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或劳动关系终止日)起计算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中止的,从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1、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 以上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相关合同制度(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

承揽合同(双务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可以监督检验,不可妨碍承揽人工作)

买卖合同的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对未约定支付价款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也不能按交易习惯确定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一般为要式合同、有偿合同(自然人间借款没约定利息,不予支持,超过约定还款期的,可要求偿付逾期利息))

支付利息:借款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包含利率本数),且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复利)计算,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转移使用收益权合同、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依法协议达成即成立

租赁分为定期租赁(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和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采用书面合同)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①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②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货运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标的是运送行为,而不是货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动产、保管合同可是不动产)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并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存货人转让仓储物的,应在转让的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盖章才生效。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可是有偿或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包括: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

施工环境噪声:场界环境噪声昼间70dB(A) ,夜间55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o"昼间"6:00 22:00;"夜间"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证明,都得公告附近居民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中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居民意见),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经原审批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包括建设项目和施工现场两方面)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O.5

在场界四周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环保部门及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接受检查弄虚造假的,责令改正,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造成大气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水污染的防治(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超过排放总量的,处应缴纳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私自设置排污口(或饮用水源保护区域),水污染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或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或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有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委托无证单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未设置危险标志、不登记、危险与不危险混装、与旅客同一运输工具载运、遗撒、不采取处置、应急措施等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环保部门及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接受检查弄虚造假的,责令改正,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 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方面)

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节能激励措施:(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贷支持;(4)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项目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未对进人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 使用列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进口列人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分全国重点、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分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一级、二级、三级文物。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 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进行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施工单位破坏文物(或未取得资质修缮、建设、迁移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2)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3)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延期不再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1 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不吊销)。

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 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章 02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群治群防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和群众路线在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决策权人,如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组成。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

分公司、区域公司、较大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人。

总承包:1万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以下不少于3人;5000万元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承担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危险程序增加。

劳务分包: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配备1人,50200人的配备2人,200以上的配备3人(并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25%(分别记录在企业工程项目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承担法定安全生产责任: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5.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服从总承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总承包安全管理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力:1.知情权和建议权,2.安全防护用品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6.请求民事赔偿权,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义务: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1)建筑电工; (2) 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 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 学时的再培训。

第六章 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以下,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开挖超过5)、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高超8米,跨超18)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

以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或为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支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其工伤职工或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鉴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第六章 4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生大事故:30人死亡,≧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10(含本数)30人死亡,50(含本数)100人重伤,5000万元(含本数)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3(含本数)10人死亡,10(含本数)50人重伤,1000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3(不含本数)以下死亡,10(不含本数)以下重伤,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还需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补报的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保护事故现场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 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3) 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4) 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部门批准可延长。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六章 5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4、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估算价2%,(《招投标条例》无最高不得超过80万,规定;《规定》有最高不得超过80 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价的10%

6、定金(合同定金):书面约定,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无效。(已交定金的,违约方应赔定金的2),即违约后定金计算:赔偿金额=已支付定金*2+额外支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0a76dce7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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