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19 06:55: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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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办法(200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及部门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三条 各部门、各级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给予处罚。

第五条 集团公司本部对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职能授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集团公司本部对集团公司子公司所辖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审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贯彻落实;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推动两个体系协调、高效运作;

(五)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保证集团公司不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六)在配备基层企业有关领导和公司本部部门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基层企业主要领导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七)经常深入基层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八)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特大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如实汇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八条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经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实施;

(三)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健全集团公司系统生产指挥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六)每季组织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布置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重点安全工作,检查、部署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七)负责布置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八)按照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参加或主持直管企业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九)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审批上报事故报告,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十)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探索安全生产新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分管基建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基建项目的安全工作,并承担基建安全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基建工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经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实施;

(三)负责布置集团公司系统对建设工地的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建工程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参加集团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基建安全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直管项目公司工程建设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督促有关部门监督项目公司认真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

第十条 其他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协助总经理分管分工范围内与安全有关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领导所属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经常深入基层单位,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所属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参加集团公司的重要安全活动,审议安全生产制度及奖惩办法;

(四)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应督促职能部门制定出合理的薪酬和奖惩制度;督促职能部门监督直管企业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培训、配备合格的各类生产准备人员;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管理有关规定;

(五)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调配资金,确保安全生产重点项目费用及安全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六)分管计划发展工作的副总经理,在组织编制年度综合计划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之中,做到统一规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地制定计划,防止因计划指标过高、脱离实际而威胁安全生产;

(七)分管多种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经常深入多种经营企业的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多种经营的安全规程、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办法;

(八)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副总经理,组织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督促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分管燃料的副总经理,应督促职能部门按生产所需组织好燃料供应,统一编制燃煤需求计划、优化煤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进厂煤的质量验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承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方面的直接领导职责。

(一)负责健全技术管理系统,健全技术规程规章制度,审批有关公司本部制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监督实施,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完成情况;

(三)审定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计划;

(四)负责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的管理,及时了解技术监控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五)经常深入基层单位,了解生产和基建工程中存在的共性的和重大技术难题,组织技术分析和攻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六)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性质严重或典型的设备事故的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技术原因,采取技术措施,教育相关人员;

(七)加强安全科研工作推广,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安全职责

承担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落实方面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从资金管理方面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落实安全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三)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财产保险及事故损失的索赔工作。

第十三条 副总师的安全职责

副总师(包括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协助总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部

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归口部门,承担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监督、设备管理、运行管理、环境保护及标准化管理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在集团公司系统执行

(二)归口统计、上报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基建、多经等方面的安全事故;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消防及生产用车交通安全管理。

(三)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设,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四)组织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五)协助领导定期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基层企业存在的共性的或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问题;

(六)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计划,监督直管企业或本公司内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直管企业新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及时培训、配备合格的各类生产准备人员;

(七)收到集团公司系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恶性误操作或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协调、指导或组织事故处理工作。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特大设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织直管企业重大及性质严重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于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组织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发电企业“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生产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八)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安全性评价、可靠性管理、技术监控、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防汛及大坝安全监察等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九)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整改措施监督执行。不定期召开本部安全联系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十)负责制定直属企业年度机组大、小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直管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一)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二)指导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安全设施标准化和现场作业标准化,积极开展班组标准化作业,推动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的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在集团公司系统执行

(二)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大隐患,督促、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组织专业分析,督促施工企业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直接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有关单位认真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督促项目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

(四)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直接管理项目公司进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五)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六)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做到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验收;

(七)收到集团公司系统建设工程人身死亡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参加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部

总经理工作部是集团公司本部车辆交通、消防安全及集团公司系统公务用车交通安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负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系统交通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负责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及集团公司系统公务用车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的处理;

(二)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控及危急事件发生后资源调配等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人员培训、领导班子选配、机构和岗位设置、劳动保护等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一)会同安全生产部,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监督直管企业新建、扩建工程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各类生产准备人员,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二)监督管理集团公司系统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

(三)掌握本部人员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业绩,并把此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条件。

第十八条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安全生产资金、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保证各项安全生产资金落实,负责公司系统直管企业的保险索赔。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

思想政治工作部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思想宣传、职业健康监督等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会同安全生产部在集团公司系统建立党员、团员责任区和党员、团员身边无违章活动,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先进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和经验,并将党、团组织的表彰奖励和安全业绩挂钩。

第二十条 燃料管理中心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核定各火电厂有关燃料的指标,推进燃料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

(二)负责统一编制燃煤需求计划、优化煤比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燃煤供应;

(三)根据各火电厂的煤场库存、生产耗用、设备检修等动态情况以及公路、铁路的供应情况,适时调整调运计划,实现各煤种合理搭配、平衡调运,保持煤场的合理库存;

(四)对进厂煤的质量验收严格按照国标进行监督,确保来煤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其它部门

按照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等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本部员工给予奖励,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直属企业发生特大事故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进行行政追究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依据责任的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2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相关副总经理2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总师、副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4000元经济处罚;其它相关总师、副总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4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管理的企业发生特大事故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进行行政追究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依据责任的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相关副总经理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给予集团公司相关总师、副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相关副总经理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总师、副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相关副总经理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给予集团公司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总师、副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其它相关总师、副总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至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984310c227916888486d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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