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业

发布时间:2014-09-08 10:08: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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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题

魏琼发 2013-06-07 19:11:55

1、甲听乙说某高档餐厅近期八折优惠,便邀约乙等朋友到餐厅就餐。甲自己按餐厅菜单从餐厅摆放的牛肉、鸡肉、红烧鱼中各盛一盘;另外点一菜一汤。在就餐的过程中,服务员端上排骨一盘,甲没有点这道菜,但却招呼朋友吃了这道菜。后来餐厅发现上错菜,为此要求甲支付排骨的价金。甲认为其没点排骨,餐厅却上了排骨,餐厅的行为构成赠与,而餐厅认为,其上了排骨,甲未加拒绝并吃了排骨,购买排骨的合同已经成立。另外,乙告诉甲餐厅打八折实为玩笑,自助餐厅上的标价都是实价,不能打折。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条件和特征有哪些?

2)什么是承诺?承诺的条件和特征有哪些?

3)本案中餐厅菜单上的标价是否构成要约?甲点菜的行为构成要约还是承诺?

4)详细分析错上排骨、吃排骨二行为的法律性质。甲是否应当为排骨买单?

答:

1、要约:要约是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而且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作出。

3、本案中餐厅的标价构成要约。甲的点菜行为构成承诺。

4、上错排骨,和吃排骨行为。属于缔约过失。餐厅上错排骨,并未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在主观上也明知排骨不是自己的,且认为是赠与,此时应有向餐厅询问是否是赠与的义务而不履行,主观上可构成恶意,应对吃掉的排骨买单。

其它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邀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见,餐厅菜单上的标价是要约邀请,因为餐厅的这一行为是向顾客发出的邀请,希望顾客能在他这里吃饭。甲看了菜单,觉得菜品和价格自己都能接受而点菜,这就是要约,餐厅同意点菜,这就是承诺。

首先,错上排骨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基于重大误解的交付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是餐厅的错误引起的,此处说它是交付行为是基于物权行为理论,如果未区分物权行为,按我国合同法则可认定为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并已履行履行了的合同)

  

其次,吃排骨的行为在此处不妨视为事实行为,但如果按甲的理由认为是赠与则也可以认定为是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但此赠与因未有与饭店有事前的合议因此我认为视为事实行为更妥当些。

  

第三,甲应当为排骨买单,因为从案例中我们无从发现餐厅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无宣传册上标定排骨为赠送菜或者服务员在上菜时有告知此为赠送)因此按一般社会上外出在餐厅就餐的习惯,甲个人认为是赠与的想法是不正当的,其吃排骨的行为已经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返还不了的则应折价补偿,此处即支付菜费。同时由于餐厅是基于重大误解上错菜的,因此按我国最高院关于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错误人在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可以撤销此合同,就这两个构成要件餐厅都符合因此可以要求顾客乙支付饭前(注意此处不是基于合同要求甲履行给付,而是基于撤销合同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最后,饭店虽然有过错,但是其过错并不足造成如此的损失,因为甲作为点餐的人员,对于上了未点的菜这一现象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依一般人的行为习惯至少应当问一下“这是谁点的菜”,但他没有,可以说已经违反了注意义务,因此在双方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本着合同法上“等价有偿”及“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应当判定甲具有直接过错,有义务为其过错买单。

220051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6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

 4.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答:

1、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乙可以随时通知甲解除,但是要给甲充足的准备时间,因为《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六个月以上要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别墅维护及费用负担应由乙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之间并无约定。

3、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甲丁之间是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因为如果甲与乙是加工承揽合同,那么应该是有偿的,丁出于哥们义气免费帮忙,可以以帮工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丙与甲系夫妻关系,丙可以继续承租该别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共同居住人的权利,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且甲与戍签订的亲笔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在甲与戍的协议签订时,甲对别墅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承租权

其它参考答案: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2bf85ae87101f69e3195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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