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0-04-02 01:08: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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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一、2012年以来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基本情况

(一)调整目的

为了促进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方便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二)调整主要内容

在全面清理现行有效文件和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主要的两个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039号 侧重政策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侧重管理流程。

2013年以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二、出口退税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国家宏观经济重要的调节手段国家对于出口结构的导向性调节工具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出口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鼓励对出口商品退税,进口商品征税的消费地原则。第6 条第4 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第16 条补充规定也指出“退还与所缴数量相等的国内税不能视为出口退税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

(一)出口企业

1、概念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财税【2012】第39号)

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简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国税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2、出口企业税务管理分类

生产企业: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从事国际(包括港澳台)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出口退税资格管理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变更、注销。

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认定的核心是划分出口企业的经营性质(确定生产或外贸)。

(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

现行适用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范围主要有4类(财税【2012】第39号、国税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1、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和出口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除外)。

一般具备4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

不完全具备上述4个条件,在货物本身、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国家对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称为视同出口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7类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外资或内资研发机构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

(4)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比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比如修理修配飞机。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包括港澳台)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国税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三)税种

现行出口货物劳务仅限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只适用于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应退税额和退税计税依据的比率,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来确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一般为其适用税率,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体现了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的结合。

1、发布方式

出口退税率由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以商品代码作为索引,在出口退税文库中查询退税率。

海关商品代码库,对出口货物进行编码,一般为8位,可以扩充到10位,海关商品代码与退税率直接关联。

2、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基本退税率:5%、9%、13%、15%、16%、17%共六档,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为11%,研发设计服务为6%。

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列名原材料具体范围见39号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特例规定,按39号附件3执行,如果与退税率文库不一致,按文件执行。

(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珍珠等贵重原料(39号附件9所列原料),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3、其他规定

(1)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属于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五)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

现行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办法主要分为免抵退税和免退税2种。

1、免抵退税办法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适用于生产企业。

2、免退税办法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企业。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办法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

(3)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需变更认定)

现行消费税出口退(免)税办法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外购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六)申报时间及期限的规定

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

1、应在财务做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应在财务做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且电子信息齐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内收汇。

申报期限的起始日期判断

1、有报关单的按出口日期

2、无报关单的(指没有报关单的特准退税业务),若是购买方退税(如水电气、国产设备)按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如果是销售方退税,按开具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如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开具日期为准。

3、运入保税区货物,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七)出口免税货物管理

1、出口免税的具体范围(详见财税2012年39号)

一是属于内销免税货物

(1)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2)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二是属于国内销售不免税、出口时按规定免税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39号附件7;

(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39号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其中,有些产品是免税的;

(6)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7)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注:原[2007]财税09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

三是属于不符合申报退(免)税的单证要求

(8)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9)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区内企业出口区内货物,没有报关单)

(11)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四是属于不符合申报退(免)税的主体要求

(12)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指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企业以及其他如个人委托出口的货物

五是属于贸易性质是免税;

(1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出口不退税货物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五是贸易性质是免税

(15)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自己加工或委托加工)注: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委托加工货物,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加工企业办理加工费免税;

(16)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六是属于“三超”情形

(17)超期退(免)税申报,超期收齐退(免)税所需单证的货物,超期开代理证明的;

七是属于其他情形

(18)省级税务机关免税申报截止日后批复不予延期的;

(19)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如无偿赠送给国外客户的样品。

(20)零税率应税服务免税范围。(详见国税总局2014年第49号公告)

2、出口免税管理规定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或进项税额转出。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在按会计制度规定作免税收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免税申报,不再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其相关资料备案备查。

(八)出口征税货物管理

1、出口征税的具体范围(详见财税2012年39号、国税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财税2013年112号)

(1)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比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5)属于出口违规操作;(比如: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发货人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等7种情形

(6)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7)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问题的;

(8)零税率应税服务征税范围(详见国税总局2014年第49号公告)

2、出口征税的管理规定

(1)出口征税的计算方法详见财税2012年39号第7条第2项。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按视同内销征税时,如国内销售属于免税的,应当补办免税手续,按逾期申报进行税收处罚。

(九)出口退(免)税、免税、征税的转换

出口退(免)税、免税、征税的区别

1、出口退(免)税转为免税的情形

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但符合免税情形。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

(2)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国税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2、出口免税转为征税的情形

不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转为免税时又不符合免税规定转为征税,以及本身属于免税范围但不符合免税规定时转为征税。

(1)未按规定申报免税。

(2)放弃全部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选择适用征税政策(国税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3、出口退(免)税转为征税的情形

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直接转为征税

(1)上述第(八)项的部分范围。

(2)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选择适用征税政策。

(十)出口退税单证及电子信息管理

申报出口退税涉及的单证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资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分割单等。

1、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海关审查出具,对出口货物放行离境的一种书面证明。是货物出口与否的基本证明,是划分企业申报货物出口销售还是国内销售的重要依据,是申报退免税必须提供的凭证之一。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主要填制

(2)管理规定

一是在货物实际出口离境后,才能在出口报关单右下角加盖离境口岸海关验讫章。出具后不能人工修改,对确因录入、传输等原因需要修改数据的,签发地海关要收回报关单重新打印并上传电子数据,不能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做法。

二是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是代理出口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委托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代理出口证明的附件。

(3)电子信息处理流程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报关单确认交单操作,及时与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协查信息。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分为001、002、003三种类型。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申报退免税的重要凭证和计税依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未经认证、认证未通过、交叉比对稽核信息不符、已计算抵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国税总局2012年第22号公告)

3、出口收汇资料

国税总局2013年30号、2014年第51号公告)

出口收汇资料是指出口企业取得的银行结汇水单、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有关凭证。51号公告对30号进行了简化调整。

(1)停止执行30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九条。

第三条: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情形。

第九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情形。

(2)调整30号公告的第二条

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①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②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③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④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⑤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取消的情形:

①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②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③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④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3)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中属于C类(划分依据)的仍然按旧办法执行,省局尚未明确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委托方企业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委托方应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转交受托方,做为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必备资料之一。(国税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2)受托方企业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办理退免税。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⑤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国税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5、有关单证电子信息查询规定

2014年1月1日新申报办法实施后,出口企业因信息不齐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协助查找相关信息申请时,按下列流程办理:

(1)出口企业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询申请表》,提供相关纸质单证原件、进行报关单确认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息查询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应核对企业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涉及的单证号码与企业提供的纸质凭证上的号码是否一致,并核实出口企业是否已经进行了报关单确认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操作及其操作日期距今是否超过了信息接收的正常期限。

(3)主管税务机关人员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找相关电子信息。

(4)经查询在“传输系统”中已有电子信息的,填写《税务机关信息读入申请表》通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省级集中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平台”上报省局,由省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管理员将相关电子信息读入到审核系统中。

(5)经查询在传输系统中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的,若是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是否在“传输系统”中作了“外贸企业数据新增(fa)”操作;若是生产企业,是否在“传输系统”中作了“特准退税企业数据维护(fb)”操作。

(6)经步骤5后仍无法查询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的,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其他电子信息经查询不存在的,应将查询结果告知出口企业。

(7)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履行查询职责,核对纸质单证,不得未经本级查询直接上报省局。

(十一)备案单证管理

(国税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从物流环节上控制风险

1、备案单证的内容: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2、管理规定:

(1)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对复印件应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2)若备案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3)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4)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四、生产企业出口管理

(一)基本管理

1、认定时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检查出口企业生产场地和机器设备,可查看企业机器设备的购进合同及发票,租赁合同。

2、出口货物范围:一是自产货物;二是视同自产货物;三是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四是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视同自产的管理

财税(2012)0394

4、生产企业消费税退税规定

主要指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及收购出口的含消费税的货物,

一是生产企业托加工及收购出口的含消费税的货物,应符合视同自产范围才能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

二是必须是列名生产企业外购非自产含消费税的出口货物才能享受消费税退税;

三是生产企业自产的消费税货物出口,享受免税。

(二计算

1、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出口环节按零税率计征销项税额,实际出口额与当期外汇汇率的乘积确定外销收入;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计税依据

(1)一般贸易: 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单证收齐且电子信息齐全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进料加工: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单证收齐且电子信息齐全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进口料件和从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

(3)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3、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三)增值税申报与退税申报的流程控制

增值税申报表和出口退税汇总表部分数据交叉引用,申报流程不对可能造成表差,增加下期数据调整量。

建议规范的申报流程:

1、出口退税预申报;

2、模拟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确定汇总表第20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之差”数据;

3、增值税申报,按第2步生成的数据填写增值税附列资料(二)有关栏次。

4、撤销原模拟生成的正式申报,按正确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

2013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管理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

1、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1)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的当年的计划分配率,为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3)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4)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核销流程

(1)企业申报核销:企业应在本年度4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20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2)税务机关受理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申请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企业确认。

(3)企业确认比对实际分配率:企业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核对完成后,企业应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4)对核对不相符的进行调整: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确认相符的手(账)册,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对反馈的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5)最终确认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在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交企业。企业应在次月根据该表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五、外贸企业出口管理

(一)基本管理

1、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计算

1、计税依据

(1)一般贸易: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证收齐且电子信息齐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委托加工(国内购进):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单证收齐且电子信息齐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从纳税成本上看,外贸企业作价销售的原材料由于平买平卖,因此不会产生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费,理论上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增加加工企业的销售额,影响税负。

(3)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以国内委托加工收回单证收齐及电子信息齐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为计税依据,不能按作价销售方式处理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委托加工费,如果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外贸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其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免退税。

2、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1、企业界定

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2、政策规定

2014年4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征税处理

申报退(免)税时,进货、出口明细申报表 “业务类型”栏填写“WMZHFW”。

六、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一)适用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站设计、广告设计、创意设计等。

(二)政策规定

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2、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3、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具体申报流程及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七、跨境电子商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096

(一)企业界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适用本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我国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的货物出口,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出口,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仍按照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

(二)政策规定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八、启运港退(免)税管理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4)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2、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2)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相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 
  3、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 
  (3)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 (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二)主要流程

1、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3、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4、海关总署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总署。

5、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申报审核规定

1、出口企业自营出口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按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出口企业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的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

3、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各地税务机关对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使用“启运数据”(启运地海关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5、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启运港退(免)税的复核工作,及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海关提供的加注“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生成复核数据。对自动复核比对异常的数据应及时进行人工处理。

九、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

(一)企业界定

1、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本通知所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二)政策规定

1、适用范围

一是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二是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统称融资租赁货物

2、计算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3、其他规定

(1)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2)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

(3)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7b208c0b8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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