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发[2004]25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02.06
【实施日期】2004.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环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企业必须在进出口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含氢氯氟烃类物质,应注明原料用途或制冷剂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甲基溴物质,应注明检疫及装运前用途或非检疫及装运前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f85e47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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