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政采贷方案

发布时间:2018-08-05 20:36: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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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嘉兴海宁支行“政采贷”业务方案(暂定)

 

一、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已列入海宁市政府“政采贷”供应商库;

2、划型标准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

3、在海宁市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在海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企业已申请注册中征码,无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我行信贷政策要求;

6、企业及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

7、具备履行订单或合同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良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往没有发生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涉及诉讼或者贸易纠纷的情况。

二、“政采贷”产品方案实施要点。

1、特定融资标的。限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中标合同。

2、信用融资方式。供应商申请融资时,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但须追加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配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优惠利率。“政采贷”业务利率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与供应商诚信指数挂钩,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融资业务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

4、融资额度。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及供应商实际资金需求确定,货物类项目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扣除预付款(若有)后的70%,服务类项目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扣除预付款(若有)后的50%

5、期限匹配。单笔融资期限根据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期限合理确定,不早于合同对应的货物销售回款到期日,最长不超过合同约定采购方付款日期后两个月(含)。单笔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含)。

6、贷款审批时间。按供应商提供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7、回款专户监管。拟向我行申请政府采购合同项下融资的供应商必须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在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明确该合同将用于向我行申请“政采贷”信用融资,在合同中注明我行名称并明确约定该回款专户为唯一收款账户。放款前,我行在申请人《政府采购合同》正本上签注“该合同已在兴业银行嘉兴海宁支行融资”字样,按月建立台账备查,安排专人定期与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采购单位进行核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bb889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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