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政策课程考试题目

发布时间:2013-12-08 19:20: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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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政策课程考试题目

(开卷考试)

一、我国有哪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该如何创新其服务方式和手段?(40分)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由社会上的服务机构或个人为农业生产提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产前),农产品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产后)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生产性(产中)的服务,而由这些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彼此联接的网络就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农村己经出现了形式多样的服务组织:

1)国家、集体的服务组织。这一类型的服务组织,主要有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农机站、经管站、水利电力排灌站,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种子公司,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等。

2)“公司+协会十农户”。这种类型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为龙头,以规模经济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千家万户为辐射点,用经济合同的形式或直接的利益机制把“公司协会农户”联结起来。形成产供销、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其形式包括:1、“流通企业+协会(农户)”。2、“加工企业十协会(农户)”。3、“公司+农户”。4、“专业协会(研究会、学会)十农户”。

3)“协会+政府部门”。这种类型一开始是由农民自己联合组成农协会,主要负责协会中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4)“协会+事业单位”。这种类型主要是由于协会人才单一,服务面窄,难以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和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从而寻求乡镇有关技术部门或省地有关专业研究机构的帮助和支持,进而形成科研、教育、推广、农协的“四农”结合。

5)“事业单位+公司+农户”。事业单位采取无偿或低偿方式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和一定的生产资料,负责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同时为农户向事业单位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农户则按合同的规定,向公司提供农产品。

6)“服务组织+农户”。农民根据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任意寻找服务组织为其服务。

7)“农户+农户”。农户把资金、土地、机械设备、技术、劳力等资源的使用权入股,通过联合,使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成为可能,促进了对小生产、粗放经营、自然经济等传统农业的改造,使其向大生产、集约经营、商品生产的现代化农业方向转变,从而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8)“能人+农户”。农村专业大户、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包括一些经纪人,为了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往往以自身生产经营为基础,同时与当地农户结合起来从事某种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这些能人广结各方客商,根据市场需求,向农户提供信息并指导生产,然后以合理的价格将农户生产的产品收购、贩运出去,在为农户提供流通服务的同时也获取一定的利润。

创新方法: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公益性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已逐步建立从中央到乡镇多级政府公益性服务组织。

其次,经营性服务体系初具规模。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涌现了大批农产品加工、购销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农业企业,农户产前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销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此外,我国还初步建立起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分工逐步完善、区域布局比较合理、运行机制趋于规范的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农资供销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创新,流通渠道实现了多样化,基本形成了由供销社农资公司、农资生产企业、种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农资经营的格局。

同时,合作性服务组织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在农业技术推广、生产资料供应、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营销等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什么是家庭农场?应如何培育家庭农场?(30分)

1.什么是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农场主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
  家庭农场区别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根本特征,就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是农业家庭经营者(可以是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也可以兼业农户)的联合。
2013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中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2.应如何培育家庭农场?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搞活农村经济活力,家庭农场已成为今后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一个重要的方向,如何将家庭农场培育好,充分发挥其新生事物的发展活力,使其成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发展家庭农场关键在土地流转。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改革,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现如今,农村土地包干到户将成为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瓶颈。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政府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等诸多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为家庭农场提供相对稳定的土地租期。

  二是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目前,家庭农场发展还面临着融资困难、缺乏配套的农机设备等难题。政府应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资金扶持力度,落实中央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倾斜的要求,让家庭农场可享受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如贷款贴息、农机具购置补贴等。

  三是强化家庭农场与粮食加工企业对接。在以往的调研中发现,粮食加工企业往往掌握着大量的粮食市场行情,但是一些畅销的粮食品种,在当地种植散户中却得不到推广。这是因为思维定式在作祟,大部分农户认为上一年的收成还可以,就不愿意冒险尝试种植新品种。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的种植规模,可以通过规范农业订单合同,促使家庭农场与当地的粮食加工企业联姻,家庭农场为企业定向种植所需的粮食品种,由企业进行回收,从而实现企业和家庭农场双赢的效应。

  四是提供农业技术支持。家庭农场的最大特点就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这就对农业的经营水平和生产效率提出了新要求,做好家庭农场的技术服务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可以通过对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针对家庭农场特点,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特别是要提高农民的品牌意识、农产品精品意识、市场意识、带动意识,使他们成为能生产、懂业务、会经营、有技术的职业农民。

三、韩国农协组织功能及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启示?(30分)

韩国农业协会的职能
  韩国农协自成立初期就把农协的宗旨定位为服务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在这种服务理念的指导下,韩国农协具有职能健全、服务内容丰富、组织运作综合和多样的特点。韩国农协有以下几种职能:

1. 引导农产品的流通与加工
  韩国农协在农产品的流通过程中主要抓产地流通和消费地区流通两个环节。韩国农协不仅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中发挥着直接引导作用, 而且还参与对农产品的加工制作, 目的在于控制农产品的深加工所取得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另外,韩国农协中央会还拥有规模较大的肥料、农药、农机企业,并在政府指导下,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农协会员,满足农协会员的需求。
  2. 金融与信贷支持

韩国农协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 早在20 世纪60 年代就把农业银行并入到农业协会中,归并后的农协组织对农民的资金支持,上有中央会的银行业务、下有农协会员间的金融互助业务。

3. 农业教育和培训服务

韩国农协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而且还承担着农业教育的职能。目前韩国的农协中央会有8 个培训中心(又叫研修院)和农协大学。

4. 政府和农民的沟通中介
  一方面,韩国农协是政府与农民沟通的渠道,协助政府把农业发展计划、农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农村;另一方面,作为农民的代言人,韩国农协中央会在国家层面上,向韩国政府和国会反映会员的意见, 基层农协则直接向地方政府反映农户的利益需求。这种上下两个层级的农民利益表达,既起到了保护广大农民的作用,又影响着政府政策的制定。
  除此之外,韩国农协非常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如在保障食品安全、发展可持续农业和解决农业非贸易壁垒等问题上开展国际合作,以增强韩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韩国农协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农协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历经改革,最终成为职能分工合理、组织机构完善、共享市场收益的经济组织,其成功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1. 提升农民的主体地位,突出农民合作组织的民营化性质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一是农民在专业合作社组织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合作社的建立要在广大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三是合作社要坚持民营化性质。地方政府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为新型农合组织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和有效维护农合组织的民营化性质,从而使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融入到市场经济中来。
  2. 完善合作社的组织体系,规范内部民主治理结构
  完整的组织体系是合作社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农村当务之急是首先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遍及广大农村的惠及广大农民的合作社组织, 即使在一些地方由大户主宰的合作社, 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也应当充分吸纳广大农户的加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农合组织来自农民、服务于农民的性质。同时,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组织机构,保证社员对内部财务与签订合同的知情权、参与权,以更好地体现社员的主人翁地位。合作社所获得的效益要突出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分红,落实利润返还与二次分配机制,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受益者。
  3. 积极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能范围

韩国农协发展到今天, 形成了一个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金融服务、农民培训于一体的多功能经济组织,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和规范。借鉴韩国的经验, 我国在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应充分发挥农合组织直接联系农户的优势,在科教兴农、科技培训、科学种田等方面要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4. 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扶持力度
  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虽然是定性于农民的自愿结合,但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我国农业发展下一阶段的主要组织形式,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上,政府首先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同时又要为其保驾护航。

5. 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今后的发展中,不仅是为了满足农民利益,还要在扩大自身影响、带动农民增收的同时,承担起在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责任。
  农合组织一定要树立起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农合组织向社员宣传科学知识,传授先进的农业科学生产技术, 从源头上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加深社员对自身角色的社会认同感,爱护环境,爱护家园,做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坚守集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克服传统粗放型农业耕作方式的弊端,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一条“既要农民增收,又要青山绿水”的农业发展新路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c48f88fd0a79563c1e72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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