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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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张某于20029月依法取得4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10年。2005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征收包括张某4亩土地在内的某村10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征地公告后,张某方知自己拥有使用权的4亩集体土地已被征收。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县国土资源局未达成协议,遂以不服征地批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批准征地行为。
思考:张某能否就上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本案对公民张某实施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国土资源局,以张某只能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毛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20日,某县工商局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l0日。11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答案:(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某县工商局为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常州市工商局或某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3常州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本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20日,即毛某在9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20013月,某村村委经镇政府同意,在荒山开办一采石厂。随后承包给村民张某和李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第二年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收承包费为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张、李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张、李二人的违法所得。请回答以下问题:
(1如张、李二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2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如何
(3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当撤销,但张、李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4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答:(1县政府和省矿产局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2村委会可作为第三人,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参加行政复议。
(3对行政赔偿问题应当同时作出处理决定。具体应责令县矿产局返还没收的矿石和村委的收入,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4由上级机关或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区公安分局在打击赌博违法活动时,抓获了经常参与赌博的人员陈×。经陈×交待,该区机械厂经理梁某也曾到他家参赌,公安机关遂派办案人到机械厂向梁某发《传唤证》,要求其于次日下午到区公安局治安科接受讯问和受审。梁某以自己没有时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为由拒绝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声称自己要马上赶飞机到某市谈生意。公安、人员遂用手铐将梁某带至公安分局。经过讯问,区公安分局认为梁某虽参与赌博,但情节
较轻,于是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公安分局处罚了梁某,向梁某发《传唤证》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梁某能否对之提起行政诉讼
(2公安分局的强制传唤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梁某对之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
(1不是。因该行为仅仅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性准备行为,未对梁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因该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是。属于强制传唤,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梁某对之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思考: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答:1、本案中的被告是A区工商局,因为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联合实施了行政处罚行为,它们是共同的行政主
体,但由于起诉时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撤销,所以本案的被告只能是A区工商局。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行政诉讼原告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11条进而明确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权提起诉讼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戴甲、戴乙系兄弟关系,在其父母以前老宅基上甲种植树木若干,盖东屋两间,乙在该宅基上盖北屋三间。后分家另住,其父亲死后,房产证变更为甲乙的母亲名字,房产证由甲保管。后乙在电视台公示房产证丢失并变更为乙自己的名字。在乙准备在该宅基上盖新房时,引起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1、甲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有诉权,应当依法保护甲的合法权利。2、政府把宅基证按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后变更给乙,与甲没有利害关系,应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思考:1甲应当向法院提起何种诉讼?被告应当是谁?乙与甲在诉讼中是何种关系?
2)你持哪种意见?

答:1、本案甲应当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销行政确认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甲为原告,乙为利害关系人。
2、本案中甲是起诉的原告,不是利害关系人。他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033月,某县人民政府批准了A村村民吴某建房四间、占地100平方米的申请(附有房屋的四张详图)。一个月后,当吴某划线动工建房之时,其邻居王某发现吴某侵占本属自己的宅基地3平方米,吴某以县人民政府有批件为由拒绝让步,二人遂发生争执。
问:1王某对县政府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果县政府撤销了颁发给吴某的建房证,吴某能否起诉,为什么
3)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的当事人有哪些 答:1、王某享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本案王某虽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吴某的建房行为直接影响到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因此,王某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吴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吴某是县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吴某的利益,所以他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能够针对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其当事人有:原告为王某,被告为县政府,第三人为吴某。

某县工商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机电公司从邻县贸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是伪造的,遂根据有关规定对机电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县机电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县工商局的处罚过重,遂改变了某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并作出没收3辆汽车但不予罚款的行政复议决定,机电公司对复议决定亦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1)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哪个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为什么 3)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各是哪个单位为什么

答:1、法院应该受理该行政诉讼。因为,县工商局所作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了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处理的内容也属行政处罚。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因而,本案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即县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即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中原告为某县机电公司。因为,县机电公司的利益受到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侵害,所以它具有原告资格,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某市工商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了县工商局的决定,市工商局为行政诉讼被告。

某县交通工程队经批准申领了《船舶营运证》和《采矿许可证》,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进行了税务登记,据此获准开采矿石有效期2年。2个月后,《水法》颁布实施。县水利局根据《水法》规定,认为县工程队采矿河段危及电灌站安全及枯水期抽水困难,影响行洪、排水工程安全,因此要求县工程队补办河道采矿审批手续,调整采矿地点。县交通工程队没有接受,继续在原河段采矿。县水利局遂依据《水法》第45条规定,做出处理决定:(1责令其停止采矿;(2罚款4000元;(3限期清除障碍,改正违法行为。
问:请说明这三项行政决定的性质为什么

答: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一种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和第23条的规定,这三项决定中,1)是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责令停产停业”2是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款”显然这两项决定都是行政处罚,3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纠正错误,以恢复被侵害的某种状态。

正在值勤的交警李某,对于本市某单位的违章司机赵某口头说明了自己的执法身份,并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然后,对其当场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赵某出具了本单位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要求赵某当场缴纳罚款。
问:在该执法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简述理由。
答:1、应出示执法身份证,而不能口头说明;
2、除了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告知权利,而李某没有告知权利;
3、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非本单位的收据;
4、不能要求赵某当场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缴纳罚款限于: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及水上、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交纳罚款有困难,经当
事人请求,可以当场收缴。本案中,赵某是本市人,有单位有姓名,应当让其到银行缴纳罚款,而不能当场收缴。

A市机器厂(家属楼与棉纺厂(纺织 车间仅一墙之隔。乙厂的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该市环境监理站经 调查,检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分贝,超过了该区的国家标准,即二类混合区的标准,50--60分贝。依此,该市环保局向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因此,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理:(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
问:(1)上述行政处理内容分别属于哪一类行政行为 (2本案中市环保局对乙同时做出三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上述三种行为分别是行政征收,执行罚与行政处罚。 (2市环保局所做出的三种行为是针对乙的不同行为做出的,因而是合法的。乙的超标排污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要受行政处罚;同时该行为是超标排污行为,所以应该交纳排污费。再由于乙不按时交纳超标排污费而应对其处以执行罚,即责令其交纳滞纳金。
十一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
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答:1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法规是不能再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2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5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不需要。因为本案中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规定只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十二
王某为某县铜山乡谢庄村民。20095月,王某因为其儿子娶亲需建一住宅房。因村里已无可供盖房的闲地,王某想把村头自家的一小块耕地作为宅基地盖房。为此,王某向铜山乡人民政府递交了申请。铜山乡人民政府接到王某申请后,派人到谢庄
实地勘察了地形,发现王庄的确已无可供盖房的闲地,而王某村头那块地处于背阴面,庄稼长得并不好且面积不大。考虑到王某家及谢庄的实际情况,遂批准了王某的申请。王某于20109月破土动工,建造新房。?

请问:?

(1铜山乡人民政府这个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谢某若想盖房,应向何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答:1铜山乡人民政府的这一决定是无效的,是超越职权的。根据《土管法》的规定,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铜山乡人民政府无此权力。?

(2王某应向该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批准后方可盖房。?
十三
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
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障? 答:1“整顿小组”无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因为主体不合格,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

2因为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原书报亭经营者有重大利益关系,所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市政府在收回书报亭经营权时首先应当进行听证。

3)第一,以公平原则确定新经营权人;第二,对原经营权人进行合理补偿,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十四
某区政府为加强对馒头市场的管理,取缔不卫生的馒头小作坊而成立了馒头生产销售办公室,并发文要求所有经营馒头的作坊应当向该馒头办申请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某作坊主张某因此向该馒头办申请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并根据馒头办的要求交纳 200元的申请费。馒头办受理张某的申请后,向张某出具了由馒头办主任签名的书面凭证。在审查过程中,馒头办认为需要对张某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便指派工作人员刘某进行核实。一个半月后,馒头办未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就直接以张某的生意不好为由拒绝发放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并告知张某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于是向馒头办主任送了1000元,馒头办便向张某发放了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后
馒头办主任因贿赂被撤职,馒头办便注销了张某的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

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案中的违法之处及理由为: 1.某区政府发文要求经营馒头的作坊应当向馒头办申请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某区政府设定行政许可是不合法的。

2.馒头办要求交纳200元的申请费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馒头办受理张某的申请后,向张某出具的书面凭证由馒头办主任签名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馒头办认为需要对张某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时,仅指派刘某一人进行核实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馒头办在一个半月后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便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也只能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日。
6.馒头办未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就直接作出决定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馒头办以张某的生意不好为由拒绝发放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因此,馒头办仅以张某的生意不好为由拒绝给予行政许可显然是违法的。
8馒头办告知张某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馒头办因张某行贿而注销其馒头生产销售许可证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而不是注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a5320b35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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