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严格管理,弘扬正气,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注重“以德育人”和“品德自律”的同时,又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规可依,照章实施,违规必究,特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言行,修养品德,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使自己成为品学兼优�p全面发展的中学生。
第三条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有利于学生终生发展为出发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处分的种类分为:(一)口头警告;(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记过;
第五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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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给予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责任轻重分别处分;一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可从轻处分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或消除影响的;(三)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的;(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五)违规违纪行为对他人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能主动赔偿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三)屡教不改,六个月内因违规违纪受过处分的;(四)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五)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六)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七)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停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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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条例处分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在校就读的全体学生。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处分期限
第十一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p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p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一条所列违纪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