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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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5月~200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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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5月~20048月)

  1951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单独组织农村信用社,统一由银行领导,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
  1958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形式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关于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通资金问题的规定》,决定将设立在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公社信用部。
  1959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决定把原来的信用社从公社信用社分出,下放给行产大队,成为信用分部,由行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
  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的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1979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建议修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中有关信用社问题的报告》,同意将农村信用社更改为"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
  1980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好,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的灵活一些,不应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1984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国发〔1984105号)文件指出:"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建立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通过县联社去实现。
  198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发〔19851号)文件指出:"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这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农村工商信贷。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并接受农业银行领导。"
  198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发〔19861号)文件指出:"农村建设资金,除国家增加农业投资外,主要靠农村自身的积累。提倡各地合作经济组织从当年收入中适当提取公共积累,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鼓励群众投资兴建各种生产设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要制定不同区域和产业的信贷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改造。中央去年一号文件对信用社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有关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定,应逐项落实。不得向信用社下达指令性转存款指标,保证信用社多存多贷。积极发展农村各项保险事业。"
  1987 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文件指出:"信用合作社必须改革官办的积弊。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的前提下,民主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家银行及各级政府均不得干预其资金营运的自主权。信用社交纳准备金比例降到与专业银行一致;存贷款利率可以比照国家的基准利率,按市场资金供求状况适当浮动;业务范围可以与其他基层金融组织适当交叉。县联社的体制改革,应在保证基层信用社合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多样试点。农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在互等互利基础上,为信用社提供服务和相互代办委托业务。"
  1993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文件指出:"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要制定《农村合作银行条例》,并先将农村信用社联社从中国农业银行中独立出来,办成基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农村合作银行目前只在县(含县)一下地区组建。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按《农村合作银行条例》向农村合作银行参股,但不能改变农村合作银行的集体合作金融性质。"
  19968 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成立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确定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
  19972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姜春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就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改革、人民银行加强监管、组建行业自律组织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1997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国办发〔199720号),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
  19981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1998145号),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功能。
  19994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根据需要,逐步组建地(市)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主要职能是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20007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全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在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全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了江苏省联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771279ed630b1c59eeb5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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