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庆綦江虹桥整体垮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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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律概论
案例重庆市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案
199914日,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
济损失达630余万元。经专家组4天紧张取证、分析后,得出结论,人行桥跨塌属重大责
事故。专家组认为:拱形桥的拱架钢管焊接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出现裂痕;焊接质量合格;混凝土强度不足。另外还发现工程承包不符合国家建筑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单位个人挂靠行为,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该桥实际属于私人设计、组织施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事故依法调查,对林世元等13人分别以涉嫌受贿罪,玩忽
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公诉。
答: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00元及违法23490元。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25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2、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海南美伦公司原企业用地因市政府修建二环路被征用。199432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1994]115号文《关于补偿美伦公司用地的预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根据规划局预址意见,市政府做出了市府75号文同意在二环路旁安排2000平方米土地作为其今后建厂地,四至与预选址意见相同。199451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字[1994]163文,正式同意选址,性质为商业用地,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美伦公司采取边报建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建设。同时,美伦公司携带政府有关文件多次申办用地和规划手续,市规划局领导认为美伦公司建厂占用河道,加之领导意见不一致,一直未批准该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美伦公司于1995年建成一栋住宅楼和一栋门房,栋建筑面积1163平方米。1996425日市土地局为该企业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性质为工业用地。199967日市规划局做出规罚字
[99004]号拆除两栋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书,美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美伦公司)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199712月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土地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广东岸华珍珠实业公司在徐闻县土产进出口公司的院内兴建酒楼.徐闻县土地局责令其停工,并颁发了停工令,但
岸华公司仍继续施工。为此湛江市国土局决定办理这起土地违法案件。
湛江市国土局在调查中发现,岸华公司和土产公司经协商,土产公司以40/亩价格将院内9.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岸华公司(土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获得),岸华公司没有办

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及补交出让金,就开始进行建设。湛江市国土局在调查后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1)土产公司非法转让所得的380万元予以没收;2)对土产公司按非法所得的30%处以罚款。
答:一、土出公司非法转让土地9.5亩的非法所得的380万元予以没收。二、对土出公司按非法所得380万元的30%处以罚款,共计114万元。两次款项共计449万元,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交纳。
4、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某市过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考虑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有外省施工企业参加,故业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在答复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问题: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请逐一说明。
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单位投标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而不是10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可能提出问题。
4、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1、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开发商的高档商品房工程施工,签订的备案合同预定工程价款5000多万元,其后,开发商称其是中外合资企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FIDIC款,与承包人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是4000多万元。工程竣工后,双方产生了结算
纠纷。
问题:应当确定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某中外合资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的履行期间,
如果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两年后,该公司由家中外合资企业并更未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作了变更。该公司由于重组进大规模的裁员,王某也在被裁人员名单中。随后,公司以企业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不能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该公司上述理由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公司与王某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该公司虽然企业的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并非属于法律上认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未受到影响。因此,该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合同依然有效。所以,对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8企业维护自身权利的制度建筑工程的索赔
2004425日某外商投资企业与一施工单位签订了一项生产厂房和综合楼基础工程施工同,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与地下防水工程等。合同约定58日开工,920

完工。其中,土方工程挖运土方工程量为10000立方米,综合单价为20/立方米。在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在综合楼基坑开挖中,遇到合同文件未标明的巨型块石,施工单位只好改变施工方法,因此造成进度延误和成本增加,施工单位在此事件发生后于第八天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通知,过10天后又向工程师递交了索赔报告,要求补偿工期工单位因此向工程师提出补偿工期5天和费用1万元。
事件三:土方工程完工时经工程师测量的实际工程量为12000立方米,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师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问题:以上索赔事件是否成立,为什么?
15天和费用5万元。
事件二:土方施工中遇到了间断的阴雨天气,导致施工现场道路泥泞,降低了工作效率。施
答:事件1成立,地质条件变化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测的风险,属于双方不控制的原因。
事件2不成立,间断的阴雨天气是承包商可预测到的风险,属于一般天气变化,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事件3不成立,若由业主工程量变更造成的,则由业主方承担;若是承包商自己多挖了,应由承包商自己赔偿并回填61建筑法律制度
案例1
20025月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在也门承接了一项体育馆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发包人罗斯公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事项:1)本项目委托德国人布雷默先生作为工程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务。2)合同金额为1亿美元。(3)合同定工期为一年,即2002520日至2003519日,承包商若拖延完工,按20/天收取逾期违约金。4)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均由承包商完成,但设备采购
计划需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购买,设计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施工。工程开工后,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多次将拟采购的设备样品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均遭到监理工程师拒绝,后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只好委托监理工程师购买。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在管道施工前将设计图纸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以图纸不合格为由要求承包商修改,承包商在多次修改图纸后方获得施工允许,以上两项事件导致承包商延误工程3个月。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以工程逾期完工为由,减工程款1800万元。承包人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伦敦仲裁院提请仲裁。
:因为监理工程师有与业主勾结的嫌疑,以各种理由为难承包商,导致工程延误,并不是承包商的原因,所以责任不在承包商,因此中国胜诉。教训:1应该事先在合同中说明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规定其权限2应在合同中规定最高赔偿金额。
案例2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施工单位进行了
三级安全教育。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防护及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同时,目经理安排负责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当土方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大量裂纹,坑边部分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知,要求停止施工,撤离相关作业人员。但施工作业人员担心拖延施工进度,对监理通知不予理睬,继续施工。随后,基坑发生大面积坍塌,基坑下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6名作业人员被埋,造成3人死
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经查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问题:本案中
答:本案中,施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问题:
1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错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本案中的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仅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是违法的。
(2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6

还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监督。”本案中,项目经理部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度压力冒险作业,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困。
(4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
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案例3
20001025日,某建筑公司的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安全事故。
大演播厅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导致屋盖坍塌,造成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来的有关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将伤者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救治。题:(1本案中的施工安全事故应定为那种等级的事故?(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1应定为较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条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第14条、16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米取下列措施: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米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案例4
2000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
成。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工程的质量

任。
问题:(1)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2)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答:(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甲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2)分包人杨某分包的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负责返修。发包人有权要求杨某的工程队或承包商甲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履行返修的义务。如果是承包商甲进行返修。在返修后有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对本案中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查有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则应依据《建法》等定为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5
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计院不同意。但是,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设计院妥协,答应使用旧的勘察成果。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就发现其北墙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院,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问题:(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答:(1本案中的墙体开裂,经检测系设计对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厂房不均匀沉陷致。《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只向设计单位提供旧的勘察成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的质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2设计方也有过错。《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此,设计单位尽管开始不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也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3法庭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责任,由设计方承次要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2bab0c74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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