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法律概论
案例重庆市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案
1999年1月4日,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
经济损失达630余万元。经专家组4天紧张取证、分析后,得出结论,人行桥跨塌属重大责
任事故。专家组认为:拱形桥的拱架钢管焊接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出现裂痕;焊接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强度不足。另外还发现工程承包不符合国家建筑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单位系个人挂靠行为,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该桥实际属于私人设计、组织施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事故依法调查,对林世元等13人分别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
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答: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00元及违法所得23490元。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2、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海南美伦公司原企业用地因市政府修建二环路被征用。1994年3月2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字[1994]115号文《关于补偿美伦公司用地的预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根据规划局预选址意见,市政府做出了市府75号文同意在二环路旁安排2000平方米土地作为其今后建厂用地,四至与预选址意见相同。1994年5月1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字[1994]163号文,正式同意选址,性质为商业用地,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美伦公司采取边报建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建设。同时,美伦公司携带政府有关文件多次申办用地和规划手续,市规划局领导认为美伦公司建厂占用河道,加之领导意见不一致,一直未批准该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美伦公司于1995年建成一栋住宅楼和一栋门房,两栋建筑面积为1163平方米。1996年4月25日市土地局为该企业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性质为工业用地。1999年6月7日市规划局做出规罚字
[99004]号拆除两栋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书,美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美伦公司)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