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办字[2010]10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0〕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公文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处理各类公务活动时使用的具有固定格式和法定效力的文书。近年来,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总体上比较规范,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遵守行文规则。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或审核;将应报市卫生局审批的公文报送给市卫生局领导同志个人或市卫生局机关有关处室;“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没有做到“一文一事”,“请示”没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文尾不标注单位和时间,或只有单位落款没有加盖印章等。二是文种使用不符合要求。有的该用“请示”却用了“报告”,属于“报告”却用“请示”,有的“请示”和“报告”并列合用;在法定公文文种之外随意创造文种等。三是公文格式不规范。用没有文头的白纸报送公文,部分公文的字体和字号使用及排版不符合规定、装订不符合要求等。四是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标记不准确。不按保密规定正确标注密级,标注公文的缓急程度不规范。五是审核把关不严。公文用语不规范、内容表述不准确,错别字较多,甚至把领导同志的姓名、职务写错等。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京卫办字〔2010〕60号)等规定,现就各单位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公文报送程序
各单位向市卫生局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除市卫生局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或确需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报送的公文一律交局办公室统一接收,不得直接报送给市卫生局领导同志个人或市卫生局机关有关处室,也不能一份公文多头分送。除市卫生局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的名义向市卫生局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向市卫生局报送的公文,一般不得抄送市卫生局领导同志个人。除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直属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活动的公文,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
二、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各单位向市卫生局请示或报告事项等,一般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可使用“请示”、“报告”、“意见”文种,不得出现“说明”、“建议”、“对策”等法定公文文种之外随意创造的文种,也不得将“请示”和“报告”合用出现“请示报告”等。
“请示”适用于向市卫生局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事项应具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有关附件要齐全,便于决策;“请示”的内容应做到“一文一事”,不能在一个“请示”中请示多个事项;“请示”应在成文日期左下方加括号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联系人一般以本单位经办部门负责人为宜。
“报告”适用于向市卫生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市卫生局的有关询问;“报告”要做到情况属实、表述准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严格执行公文格式标准
各单位向市卫生局报送的公文格式应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批准,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执行。报送的公文一般应包括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如不需要,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可不标注;报送的公文一律标注签发人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标题中使用介词“关于”时,只能出现一次。
四、规范使用公文用语
公文文字应精炼准确,行文开门见山,篇幅力求简短。各单位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正文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引用人名、地名、时间、数字等及引文时应准确,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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