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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高峻——谢 弘 微
信义长者——赵 憙
文韬武略——许 将
明练文法——曾 公 亮
刚直抗疏——陈登云
刚直忠谠——傅 珪
为国而死——孙 傅
志气英远——来护儿
识远文详——韦 凑
机鉴敏悟——于 休 烈
凝厚刚 断——韩 文
聪敏至性——谢贞
矜庄仁顺——王充
仁恕萧然——李元忠
瑰奇多力——马文升
聪敏性锐——李揆
俭约质素——杜慧度
任侠谪仙——李白
沉郁顿挫——杜甫传
博学多艺——王维传
风格高峻——谢 弘 微
谢 弘 微 陈 郡 阳 夏 人 也 父 思 武 昌 太 守 从 叔 峻 司 空 琰 第 二 子 也 无 后 以 弘 微 为 嗣 弘 微 本 名 密 犯 所 继 内 讳 故 以 字 行 童 幼 时 精 神 端 审 时 然 后 言 所 继 叔 父 混 名 知 人 见 而 异 之 谓 思 曰 此 儿 深 中 夙 敏 方 成 佳 器 有 子 如 此 足 矣 弘 微 家 素 贫 俭 而 所 继 丰泰 唯 受 书 数 千 卷 遗 财 禄 秩 一 不 关 豫 混 风 格 高 峻 少 所 交 纳 唯 与 族 子 灵 运 瞻 曜 弘 微 并 以 文 义 赏 会 尝 共 宴 处 居 在 乌 衣 巷 故 谓 之 乌 衣 之 游 瞻 等 才 辞辩 富 弘 微 每 以 约 言 服 之 混 特 所 敬 贵 号 曰 微 子
义 熙 八 年 混 以 刘 毅 党 见 诛 妻 晋 陵 公 主 以 混 家 事 委 以 弘 微 弘 微 经 纪 生 业 事 若 在 公 一 钱 尺 帛 出 入 皆 有 文 簿 高 祖 受 命 晋 陵 公 主 降 为 东 乡 君 自 混 亡 至 是 九 载 而 室 宇 修 整 仓 廪 充 盈 门 徒 业 使 不 异 平 日 田 畴 垦 辟 有 加 于 旧 中 外 姻 亲 道 俗 义 旧 入 门 莫 不 叹 息 或 为 之 涕 流 感 弘 微 之 义 也
性 严 正 举 止 必 循 礼 度 事 继 亲 之 党 恭 谨 过 常 太 祖 镇 江 陵 弘 微 为 文 学 母 忧 去 职 居 丧 以 孝 称 服 阕 逾 年 菜 蔬 不 改 兄 曜 历 御 史 中 丞 元 嘉 四 年 卒 弘 微 蔬 食 积 时 哀 戚 过 礼 服 虽 除 犹 不 啖 鱼 肉 弘 微 少 孤 事 兄 如 父 兄 弟 友 穆 之 至 举 世 莫 及 也 弘 微 口 不 言 人 短 长 而 曜 好 臧 否 人 物 曜 每 言 论 弘 微 常 以 它 语 乱 之 九 年 东 乡 君 薨 资 财 钜 万 园 宅 十 余 所 奴 僮 犹 有 数 百 人 弘 微 一 无 所 取 自 以 私 禄 营 葬 曰 亲 戚 争 财 为 鄙 之 甚 今 分 多 共 少 不 至 有 乏 身 死 之 后 岂 复 见 关 十 年 卒 时 年 四 十 二 上 甚 痛 惜 之 使 二 卫 千 人 营 毕 葬 事 追 赠 太 常。
注释:
谢弘微,陈郡阳夏人也。父思,武昌太守。(堂叔)峻,司空琰 [yǎn]第二子也,无后,弘微(把……当成\作为)(继承人),弘微本名密,犯(“所”字结构,相当于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一般情况下在句中做主语或宾语。如“所见所闻”,意即“所见到的事情所听到的事情”。这里的“所继”就是弘微过继的家庭。)(指母亲、祖母等的名讳),故(仅称呼此人的 “字”代名。“以字行”即是因为种种原因,多仅称呼此人的 “字”,而不熟悉其 “名”。例如项羽,名籍,字羽,但世人通常仅知其字,所以称之为 “以字行”。反例,如李白,字太白,因名、字都为世人所熟悉,就不能说是 “以字行”),(童年,儿童)时,(有生气、活力)(稳重谨慎),(合时宜的,适时的)(这样以后)(说话),所继叔父混名(能鉴察人的品行、才能),见而(意动用法,“认为……非同一般”)之,谓思曰,此儿深(符合)(早慧),方成(良材,有用的人材),有子如此,足矣。 弘微家(一向)贫俭,而所继(丰盛,丰裕),(定语后置),(遗产)(1.俸禄2.官吏食禄的品级3、犹禄位),一不(关心)。(谢)混风格高峻(清高,超凡脱俗),少所(结交),唯与(祖父的亲兄弟的曾孙,这里指家族中的晚辈)灵运、瞻、曜 [yào]、弘微并(因为)(文章的义理,文章的内容)(1.欣赏领会2. 玩赏聚会),尝共宴处,居在乌衣巷,故谓之乌衣之游。瞻等(才气辞章)(雄辩),弘微(经常)(用)约(简约的语言)(使信服)之,混(特别)所(敬重推崇),号约微(对男子的尊称,如孔子、孟子)。
义熙八年,混(因为)刘毅党(被)诛,妻晋陵公主(把)混家事(嘱托,托付)以弘微。弘微(对产业的经营管理)(产业,资财),事若在公,(一钱,一枚钱;形容一丝一毫的财产)出入,皆有(文册簿籍记录)。高祖(受天之命,古帝王自称受命于天以巩固其统治;即位,等级),晋陵公主降为东乡君,(准许)还谢氏。(谢)混亡,(这时)九载,而室宇(整齐),(贮藏米谷的仓库)充盈,(供役使之人),不异平日,(泛指田地)垦辟,有(加倍,增多)(状语后置,比过去),(中表之亲,父亲一脉亲属和母亲一脉亲属)(因婚姻关系结成的亲属),(出家之人与世俗之人)(故交故友),入门(没有人,没有谁)不叹息,(有的人)为之(眼泪)流,感弘微之义也。
性(严肃正直;严格公正),举止必(遵循)礼度,(侍奉)继亲之(上古社会组织形式,以五百家为一 “党”,亦引申为乡里,但这里只亲族),恭谨(超过)(平常,这里只一半人或一半情况),太祖镇江陵,弘微(担任)(官职)。(母亲的丧事)(离开)职,(一种旧俗;尊亲死后,在家守丧,不办理外事;在服丧期满之前停止娱乐和交际,表示哀悼)以孝(被称道),(守丧期满除服)逾年,(仍然吃守丧期间吃的粗劣的食物)。兄曜(担任;先后担任各种官职)御史中丞,元嘉四年卒。弘微蔬食(时间久,多时),(悲痛伤感)(超过常礼。这里指比正常哀悼兄长的礼节更重),(服丧期满),犹不(吃)鱼肉。弘微(少年丧父或父母双亡),事兄如父,兄弟(友好和睦)之至,(全,整个)世(比得上,赶得上)也。弘微口不言人(偏义复词,短处,弊端,缺点),而曜好(褒贬、评比、评定、评价、评介、评论)人物,曜每(谈论,评论),弘微常以它乱 (混淆,这里指岔开话题)之。
九年,东乡君 [hōng](古代称诸侯或有爵位的大官死去,也可以用于皇帝的高等级妃嫔和所生育的皇子公主,或者封王的贵族),资财(为数极多),园宅十余所,奴僮犹有数百人。弘微一无所取,自以(古代官员的薪水,自己的薪水)(办理丧事)。曰:“(父母兄弟)争财,(是)(被人轻视,看不起)之甚。今(财产多就分用)(少了共用),不至有(匮乏),身死之后,岂复(见,被;关,旧指发给或支领薪饷;被领取)?”十年,卒,时年四十二,上甚痛惜之,使(天子的左、右或前、后两护卫军)千人(筹划,管理,建设)毕葬事,追(或作追封、追晋,即加封死者的官职、勋位,一般用在因公殉职或者阵亡的军人、警员、公务员等,或特别表扬对政府有贡献的死者)太常。
(节选自《宋书﹒谢弘微传》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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