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
为统一全省法院民事和商事案件受理范围,规范审判管理,加强监督指导,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全省法院民事和商事案件的主管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和商事案件的主管及其审判机构 1.本意见所列的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管;商事案件由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管;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将部分属于其主管范围的民事和商事案件交由人民法庭主管;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内设置或单独设置速裁组织,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和商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商事案件审判机构的主管范围应与本院相对应;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商事案件审判机构的主管范围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下列案件属于民事案件: 1.人格权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 3.继承纠纷; 4.不动产登记纠纷; 5.物权保护纠纷; 6.所有权纠纷; 7.用益物权纠纷; 8.占有保护纠纷; 9.下列合同纠纷: (1)悬赏广告纠纷;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4)赠与合同纠纷; (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公路、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水路、航空等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1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4)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5)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7)服务合同纠纷; (18)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9)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10.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1.不当得利纠纷; 12 无因管理纠纷; 13.劳动争议; 14.人事争议; 15.适用特殊程序的下列案件: (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申请确定监护人; (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8)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1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1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1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1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1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1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1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17)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16. 申请确认相关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件; 17. 与上述案件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18.上述1—17项类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19.其他属于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管的民事案件。
三、下列案件属于商事案件: 1.上述第二条第9项规定以外的合同纠纷; 2.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4.与合伙有关的纠纷; 5.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6.证券纠纷; 7.期货交易纠纷; 8.信托纠纷; 9.票据纠纷; 10.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11.申请确认相关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相关国内仲裁裁决案件; 12. 与上述案件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13.其他属于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管的商事案件; 14.上述1—13项类型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涉外商事审判机构主管。
四、对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意见分歧的处理规则 1.案件所涉主合同与从合同分别属民事和商事性质的,按照主合同争议确定案件性质; 2.案件所涉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与附属法律关系性质分别属民事和商事性质的,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件性质; 3.民事审判第一庭与民事审判第二庭对某一具体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商事案件有分歧的,由立案庭根据案件性质确定。
五、本意见自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2002年7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案件主管的意见》同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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