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数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鄂新广规[20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数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新广规〔2013〕1号)
省内有关数字出版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9号)精神,省财政从2013年起至2015年,每年安排湖北数字出版专项资金2000万元。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数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5日
湖北数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数字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直接结转下一年度统筹使用,冲抵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当年可供分配使用的专项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面向经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认证的省内从事数字出版重点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重大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的相关单位和机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湖北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目录》;
2 负责认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3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4 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审批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
2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 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承担机构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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