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19-01-21 10:11: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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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情况汇报

篇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主体

市县两级政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比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二)风险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息化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等现代化网络监管手段,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充分利用移动执法记录、电子案卷等方式,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五)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六)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认真受理、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六、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并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备案审查,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执法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负责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建立并落实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双告知机制。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五)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强化督查,定期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有案必查。

七、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各有关行政机关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市发展改革(物价)、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煤炭、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

文化、安监、旅游文物、金融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办法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办法。

泽州县安监局厘清职责 强化监管

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泽州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无缝衔接,着力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 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强化市和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 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市和辖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3. 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 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

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三、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 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为重点的抽查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按照法定抽查比例,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抽查。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2. 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3. 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研判,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4. 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二)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 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政府、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

2. 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企业和个人激励机制、失信企业警示制度、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异常名录制度,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应用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等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惩处以及市场竞争、行业淘汰、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强化部门配合协作,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奖惩机制,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

4. 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 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

篇二: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2015-11-02 【内容摘要】

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重大突破,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切实做好放管结合面临很多现实挑战。上海率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探索,对于创新政府治理新路径,对于自贸区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推广,对于四个中心建设和构建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重大意义。

一、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现有做法

一是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贸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外商企业管理方式。二是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浦东新区率先全市创新市场监管组织架构,挂牌成立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深化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三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通运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投入使用,上海诚信网改版升级。研究出台多项信用制度规范文件,多领域、跨区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启动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自贸区已建立联合监管与协同服务制度、综合执法制度、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督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五是重点领域先行推动事中、事后监管。金融领域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框架,海关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口岸启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六是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分析

深入分析上海市在探索推进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部门合作不协调、方法手段不到位、社会参与不密切、监管人才不匹配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不一,推进步伐各异,缺乏顶层设计。目前,各部门对事中、事后的认识程度还存在差异,导致部门推进的进度各不相同,直接影响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整体推进。二是政府监管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衔接机制不协调、不到位。与事中、事后监管相适应的法制保障跟不上,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手段缺乏,监管存在空档期空白点。三是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程序设计。政府监管能力的有限性与实际推进中监管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监管内容不清晰、部门合作不协调、基层监管压力大、监管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三、总体思路

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趋势、新要求,国外发达国家在很多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完善、高效的监管体系,其特点归纳为立法保障先行、注重部门之间协调、实施分类监管、剥离交叉的监管职能、监管主体多元、建立惩戒机制、实施动态监管、注重专业领域的职业水准、设立专业课程等。未来事中、事后监管要借鉴国外经验,总结自贸区经验,加快向全市推广。

——正确处理四大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衔接关系;事中、事后监管自贸区内外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现有行政架构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市场环境建设的关系。 ——基本思路:一是注重顶层设计。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政府内部运行规则、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现行法律框架、社会发展基础条件等有机衔接。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确立若干监管重点领域,在市级层面组建相应的决策协调机构。三是下沉监管重心。把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监管人员等下沉到一线部门,完善一线部门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监管职能的法定化、职业化机制。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管能力,组建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同时成立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化评估机制。

——主要方法。一是构建分类推进机制,按照不同监管内容,采用强化一批下沉一批自治一批转移一批四种不同方法;二是构建监管总体框架,建立行业监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公共服务监管体系;三是构建多种监管平台,如信用监管平台、网络监管平台、社会监管平台等。

——重要手段: 信用全程介入、状态分类管

理、动态连续监管、监管项目清单、监管内容标准、综合执法联动、社会参与监管。

四、对策建议

(一)构建一个法律框架

一是建议由市人大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上位法,出台《上海市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二是建议提请市人大推动出台事中、事后监管立法目录。采取研究一批、试点一批、推广一批的方式。三是建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立法试点。选择先行推开的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形成覆盖事中、事后监管主要环节的法律和制度文件,包括事中、事后监管流程清单、责任清单、处置清单等。

(二)明确两大推进机制

1.成立市级事中、事后推进协调机构

一是明确设立市级协调机构的必要性。食品、药品等一些重点领域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各领域的监管力量分散、交叉,需要设立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予以推进。二是机构设置和主要任务。建议在市编办下新设立一个部门,与审改办平行,行使与事中、事后推进协调相关的职能,主要负责制定全市事中、事后工作的程序、原则、方式等。

2.建立自贸区试点内外联动机制

一是发布《上海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年度报告》。纳入监管制度创新、具体领域的监管做法和监管动态,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建立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推广机制。设立全市推广协调机制,研究将自贸区内的相关做法和经验推广到全市,同时,将其他区县的有益经验借鉴运用到自贸区。三是研究设立上海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奖。鼓励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工具。

(三)聚焦两大重点领域

1.推动先行开放领域监管模式创新

一是发挥自贸区的先行试点效应。建议以服务贸易、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的开放试点作为重要平台,配套推动相应的监管制度创新。二是探索面向四新经济发展的监管创新。建议围绕四新经济的新领域,比如医药电子商务等专业性强、发展潜力大的新兴电子商务,建立有效的监管服务机制。

2.推动市场管理领域监管模式创新

一是拓展市场管理领域的新型综合执法模式。适时向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以外的其他市场监管领域推广,建议设立政府各项市场监管职能统一的市场监管局。二是探索设立监管标准制定与执行相分离的模式。加强政府部门对市场监管标准的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工作逐步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三是研究设立市场监管的社会参与体系。市场管理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环节复杂,建议形成由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市民代表、信用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综合体系。

(四)聚焦两个平台建设

1.打造政府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建立全市信息共享机制。建议目前提供政府公共信息的若干家机构合并,整合成一家市级信息机构,统筹负责全市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及其运用。二是建立实时动态监管机制。充分借鉴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实时动态响应的监管平台,针对不同监管领域和事项,由牵头部门切块负责。

2.打造新型监管开放研究平台

一是形成部市合作研究推进机制。将事中、事后监管涉及与中央部委相协调的有关事项纳入部市合作内容范畴,并邀请相关部委组建联合课题组进行前期研究,争取在上海先行设立有关试点。二是设立上海政府新型监管模式协同研究中心。由市级研究咨询机构牵头成立,各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咨询机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参与,加强基础理论、政策储备、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协同研究。三是设立专业化的行业监管标准研究和发布机构。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研究设立依法定职能设立的行业监管标准机构,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监管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行业监督。

(五)加快三个体系建设

1.加快信用市场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信用平台建设。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增加现有数据的接口,明确各部门应该提供的公共数据,与各领域监管业务流程、监管方式相联系。二是加快培育征信市场体系。鼓励形成若干家本地有影响力的混合所有制征信公司或民营征信公司,其提供的部分资源经过评估如果属于公共信息,政府可以以购买方式纳入公益平台。三是建立联动惩戒机制。建立部门大联动机制,防止部门脱责,明确哪些事项需要哪些部门公开信息,在多部门的合力下提高对失信行为的监督。

2.构建社会监管治理体系

一是设立社会参与委员会。设立社会参与委员会,由民政局、发改委、总工会负责,同时吸收研究监管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专家,人大政协代表,知名国有或民营企业负责人,著名社会组织领军人物等,为政府监管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二是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模式及合同格式。同时建立政府购买监管服务资金的增长机制。三是建立社会力量辅助的风险评估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城市运行维护、食品医药安全、生态环境等高危领域进行风险评估,同时鼓励基层参与监管,反馈第一线的监管隐患。

3.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第三方力量组成的评价体系。委托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对上海重点 领域的监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二是完善社会购买项目评估制度。设立严格的评估制度,对于每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项目申请的团队资质、项目的进展控制、项目费用的使用以及项目的效果,都要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三是由人大政协等特定机构开展效能评价。建议由人大政协成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协调部门关系,形成长效监督问责机制,并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六)加强两个保障配套

1.加强部门协调与综合执法能力

一是推动监管重心下沉。下沉职能,强化一线监管人员的责任主体地位,赋予一线监管人员相对独立的监管处置权;下沉机构,增加一线管理部门和人员数量,研究将一线监管部门和监管决策部门平行设置;下沉经费,增加一线监管部门的财政预算,研究将一线监管部门的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中独立出来,单列预算。二是全面推广职能合并模式。加强基于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能归并梳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中心城区重点推开市场执法领域的职能归并,并积极探索推进其他领域的职能整合,如郊区的生态管理。三是重点监管领域设立协调委员会。建议上海先行在部分重点领域探索成立协调委员会,如组建资源保护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等,主要负责监管标准的制定、监管部门的协调等。

2.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提升基层监管队伍的专业性。改变目前基层监管队伍的非专业化,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领域引入专业人士。二是加快改善现有监管队伍素质。通过各类在职培训加大现有基层队伍的

专业性,可以让经选拔的基层人员半脱产参加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组织所有基层人员定期参加短训。三是探索研究基层监管队伍的身份。大量基层监管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与政府职能改变的总体要求不符,因而需要考虑研究基层工作人员走职业化道路,通过职称序列规划其职业前景。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

课题组顾问:汪胜洋 副院长 副研究员

课题组组长:沈 高级经济师

课题组副组长:赵宇刚 副所长 高级经济师

课题组成员:王 副所长博士

所长助理

路建楠 助理研究员

一四年九月 博士 博士

篇三:05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八)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九)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市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资格检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市范围内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专项检查。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范围内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检查。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粮食流通日常监督检查。

(二)开展粮油库存、夏粮收购、秋粮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事项组织专案调查。

(四)以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粮食经营诚信评价体系,对粮食经营者进行分类监管。

(五)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购销、粮油库存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等。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粮食收购者的相关资料、资格证书等。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

(一)检查是否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承储要求。一符:即账实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二)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检查是否实施下列行为: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ee1a8d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0f.html

《事中事后监管情况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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