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用卡诈骗罪的疑难问题研究-开题

发布时间:2020-05-08 14:38: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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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用卡诈骗罪的疑难问题研究提纲

选题的根据:1)说明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2)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1.选题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业务在我国蓬勃兴起,它不仅是银行与储户间的信用凭证,更是一种为使用者带来便捷、高效的新型消费凭证。但同时,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在近年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与传统信用卡相比,在目前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大环境下,信用卡承载了更多信息,其用途也更加多样化,新形式的信用卡犯罪也呈现出“网络钓鱼”、非法获取并使用持卡人信息、仿冒他人进行虚假网络交易、网上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等新手段。近年来,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实施网络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当前,我国银行卡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自1985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中银卡以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迅速发展,截至2008年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超过18亿张,境内联网商户达到118万户,联网POS机达到185万台,联网ATM机近16万台。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恶性发展,势必对我国不断发展的信用卡业务造成负面影响,最终也会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面对信用卡诈骗罪出现的新情况,我国刑法的规定稍显滞后,196条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并不能涵括此类新出现的犯罪形式,法律适用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学者主张在原有基础上对法条进行完善而不是另设一新罪名。因为刑法上的信用卡概念可以完全不同于商事法律。后者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凭证,而在刑法领域这样区分则没有实质意义,也就是说该罪名应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网络环境下的信用卡诈骗罪往往出现人与机器,也即电子代理人打交道的情况,由于电子代理人只能在预先设定的程序的技术结构内工作这一特征,因此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其背后的个人或法律主体。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电子资金。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以及该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问题等。信用卡诈骗犯罪是结果犯,应该以电子资金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失去对电子资金的控制为该罪既遂的标准。通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研究,在理论上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一方面可以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一些建议,另一方面也可对一其他学者抛砖引玉,为其提供可行性思路和建议。通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分析和研究,让人们了解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形式和犯罪手段,提高防范意识。促使网络信用卡的使用者安全合法的使用网络信用卡,并倡导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2.研究综述及评价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具有高技术化、跨国化、形式多样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严重威胁着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发展。因此,国内学者对此的研究已经开展,但是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对此研究比较深入的是武汉大学的皮勇教授,其著作主要有《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网络犯罪比较研究》,其他学者则是一些零零散散的论文和发表的文章,例如普云燕的论文《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有关问题研究》以及马长生、王坷写的《论网络无卡方式信用卡诈骗及其刑法规制—网络犯罪之立法管见》,主要分析了网络信用卡犯罪的特点和从立法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等。因为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属于新型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学者对该行为的研究还停留在起步阶段,研究成果仅限于几篇论文,并没有形成专门的著作。我国立法和司法对该行为规制的困境根本源自于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刑法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只有诊断好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法性质这一病理,才能对症下药,只有界定好该行为的刑法性质才能对该行为进行有效地刑法规制。

国外网络信用卡的发展比较早,其国外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和规制很成熟。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但是西方各国对这一犯罪的法律性质认识却不一样。有的国家把信用卡犯罪纳入“诈骗罪”、有的国家纳入“伪造罪”或“计算机犯罪”之中予以处罚。这也为我国的学习、借鉴提出了挑战,我们要根据自身的社会现状、发展水平,分析这一犯罪行为的现状、性质,提出符合我国国家法律制度和国情的罪名。

论文提纲

前言

随着网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各项经济形式也随之派生,网络化形式的商品以交易更加快捷的优势,走向了大众生活。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日渐兴起,网上购物、网上拍卖、网上征婚、网上炒股甚至是非法的网上财博也逐渐流行化,普及化。为此,网上交易的支付形式——网格信用卡也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熟知,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网络交易为人们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温床,特别是网络信用卡的诈骗犯罪更是接连不断,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在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良的影响。在国我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犯争论早已是由来已久。随着我国刑法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规定的出台,至少在司法实践中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罪差距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也正因为如此,使得我们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有了大致的认定后,就停留在了这个“大致”的范围之内,而不去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分析,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杂糅现象,这也是对网络信用卡诈骗中的诸多难题视而不见,不加以深入分析的后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936bbafb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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