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行为认定原则比较与事实陈述差别的淡化

发布时间:2019-08-17 09:06: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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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行为认定原则比较与事实陈述差别的淡化
作者:尹 慧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7

        [ ]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由于二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对其全面程度有所不同。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一种折中处理的趋势。这一趋势究竟会对垄断行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从这反面予以解析。

        [关键词]垄断行为 合理原则 淡化处理

        

        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

        (一)垄断行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

        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利用自身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几种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控制。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它是市场主体通过自发积极的竞争而主动形成的一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几种行为。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一般是指非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二)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

        垄断者在寻求最大生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力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大[1]。所以,必须对垄断行为加以规制。要规制垄断行为,首先要把垄断行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如何认定垄断,立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本身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自身原则等。竞争者的一项实施行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合理性原则大致解释为其是指一项行为即使违反了垄断法,但是只要能证明其存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是合理的,利大于弊,那么就不将它列入禁止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3400bc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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