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76号)精神,切实解决全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我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我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照护服务。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出现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锦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锦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居民最低生活费补贴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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