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若干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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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若干问题的分析
作者:陈安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
摘要随着犯罪形式与手段的不断翻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借款、借用为名义的受贿行为,这类行为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双方之间的信用基础出发,结合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与借款、借用行为进行区分。
关键词以借为名意思表示受贿犯罪
作者简介:陈安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37-02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保持着惩治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遏制了一些领域中贿赂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贿赂犯罪的形式与手段不断翻新,愈发显现出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出现了利用借款、借用等民事经济行为的名义掩盖贿赂犯罪本质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新型犯罪手法,即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的对象包括现金,也包括房屋、汽车等物品。在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对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打击此类新型贿赂犯罪提出了挑战。一、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一)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的概念
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是权钱交易的双方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假借民间借贷、借用财物等合法形式来掩盖行受贿本质的一种新型受贿犯罪。其倚仗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和借用的名义,企图为受贿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表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是以借款或借用的名义从请托人处获得财物,但是双方的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谓的借贷、借用法律关系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质上仍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于受贿罪的定义。(二)以借为名受贿行为的特点
以借为名受贿行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虚假性、公开性和复杂性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dc530ef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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